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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

2016-02-04陆松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法律理论国家

陆 松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

陆 松*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也是扩大《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方向之一。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本文从非国内裁决中国承认和执行的现状出发,研究该理论的合理之处及其局限性,在全球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做出的相关判决,找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内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最佳立足点。

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

一、《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的界定

(一)关于“非内国裁决”的法理解释

根据《纽约公约》的条文规定,认定仲裁裁决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地域标准,若一项仲裁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域外国家做出的,则该项仲裁裁决即为外国裁决。第二种是非内国裁决标准。即如果一项仲裁裁决根据被申请承认和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认定不是其本国仲裁裁决的。显然,此处的非内国裁决指的是裁决作出地和申请裁决承认执行地为同一个国家的情况。因此,对于接受申请的执行地法院来说,尽管该项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地做出的,但是其依据的规则却不是仲裁地的法律,既不是其本国裁决,也不符合公约中外国裁决的定义,只能被认定为非内国裁决。

(二)《公约》规定的隐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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