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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现状

2016-02-04卢铭宇

山西青年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律信仰

卢铭宇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现状

卢铭宇* 1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力、强制力、法益保护的公正力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历史传统、现实弊病及个别司法工作者的腐败,致使法律信仰严重缺失,法律权威遭受挑战。因此,提高民众的立法参与,保障司法领域的公正,营造健康的法律氛围以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意义深远。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权威;法治国家

一、法律信仰概述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古希腊罗马时期即出现了此概念的雏形,指人们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和根本出发点。其即民众内心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愿意把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另外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个想到的是寻求司法的救济。法律是行为价值评判的唯一标准,不可越过法律做出非法律的评价。法律是一种信仰,信仰的前提是相信。无论遭受多大侵害和屈辱,仍应坚持相信法律,以法律程序为平台,正视、捍卫自己的权利,进而培育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

信仰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且奉它为行为准则;信仰带有情感体验色彩,尤其体现在宗教信仰上。古希腊时信仰已成为一个议题,苏格拉底云:"未经审视的生命不值得活。"信仰始于宗教领域,在宗教政治国家中,宗教信仰是统治阶级强行加于社会的思想钳制乃至于行为枷锁,愚弄教化民众相信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异化塑造的神。人最大的自由即是思想,总有一些人在思考着为什么,为什么的我们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是这样的?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权利义务的来源,大规模的反宗教君主残暴统治的运动兴起。此过程中法律及法律信仰开始被频繁地提及,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民众开始作为社会大合同的签订者站在统治阶级的对立面与其较量,争取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

谈及法律信仰必然涉及到法律人的法律信仰及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在西方古代史中,苏格拉底在死亡面前他的自信和坦然自若都让人深信他是正义的乃至正义的化身。苏格拉底之所以被处死是因为雅典法庭的陪审团认为他犯了谩神和破坏青年的罪名。他不肯向法庭作丝毫的妥协,他坚持自己是清白无罪的,他并没有恳求法庭开恩,而是说服法官①。最终陪审团被他的自信激怒了,进而被死刑。弟子和朋友策划助其越狱,苏格拉底却不肯接受,于他看来法律一旦裁决就生效了,任何人都要遵守,而非逃避法律的制裁。纵使这项制度指引下的裁判是错误的,亦不可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恶法遵守的问题

(一)恶法的概念

法的目的在于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种重要工具。社会契约论认为民众转让一些权利建立国家,法规范国家的行为也规范个体的行为,总之法是我们更好地生活的保障。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目的无非是从众多混乱的行为中抽象出一种规律,作为行为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继而才创造出一种社会秩序。但法律的制定毕竟是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力建构由民众让渡给一部分人的,这部分人往往更多地站在统治阶级的角度思考法律的制定,而民众由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匀奔于生计或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配置,他们并没有也不能发现制定出来的法律在侵害甚至蚕食他们的权益。即此法是恶法。

(二)恶法的性质及遵守

恶法到底应不应该被遵守呢?这便引申出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一直所争议的古老话题—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律中的正义,即道德成分是作为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重要依据,法律的道德内涵是公民自觉守法前提。与道德意愿相悖的法律,定会丧失存在的意义,没人愿遵守不良的法律②。分析法学派则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存在实质的关系,两种规范都有各自的评价标准,因此,不能让道德来评价法律的好坏。法律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具有其自身严谨的程序及逻辑紧密的内容,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其代表学者奥斯丁更是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其程序是否正当③。

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到底包不包括恶法?众所周知,恶法所引起的“孙志刚事件”,因为荒唐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用工证明)而被带到收容三日,而后丧失宝贵的生命,就是因为一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这21世纪竟然存在着这样一部法律,虽终被废止,但仍值得深思:年轻生命的陨落到底是谁的错?从大街上把他带走的警察,收容站的工作人员,还是救助站的医护人员?答案显而易见—这部不合时宜的法律。

我们遵守法律,究其原因是我们愿意遵守,至少是愿意忍受,这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理论。《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政府的正当权力,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依该理论而言,当代社会的各机关都由社会民众所选举,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与人民的意志相左,人民享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从而得以撤销侵犯民众利益的恶法。对该类法律的反抗,既可以是直接的不遵守也可以游行罢工等积极和平的间接反抗。不仅可以批评脱离社会实际的不科学的法,也可以批评良法下的恶法之治。批评是个人(包括执法者)固有的权利,禁止或限制对法律的批评是政治黑暗和整个法律制度邪恶的证据。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掐断了以平和手段修改或者撤销不良执法的路径。在我看来所谓恶法本身并非恶意侵害民众利益,而仅是在社会治理或是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考虑不全面或是对法益的权衡生出现偏差而出现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

其实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种恶法并不是很多,却较多地存在着恶人执良法的现象。2012年6月陕西安康市镇坪县的工作人员强行引产了村民冯建梅7个月大的女儿,该行为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哗然,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只是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补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近年爆出的冤假错案,浙江省张氏叔侄被刑讯逼供入狱十年才得以平反,出狱时已然与社会脱节,最终只是得到了国家的道歉和赔偿,相关人员只是予以行政处分。张高平说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现在的没有答复,最终会有结果的。但是倘若他没能申诉成功,出狱后会如何呢,会不会报复社会?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好比往法律这条神圣的河里倒入垃圾,一次不公正的误判就从源头上弄脏了水源。后面曝出来的内蒙呼伦格勒、聂树斌的案子,足以反映我国司法的不严谨,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权的尊重。呼伦格勒因为这莫须有的罪名丧失了生命,正名平反不能挽回他的生命,经济赔偿也换不回父母失去儿子的痛楚,也不能掩盖部分司法人员的丑恶嘴脸。此类事件引人深思:倘若被法律或执法者冤枉时、被法律剥夺生命时,我们该如何。如果选择逃避法律的制裁,那就触犯了其他罪名(如脱逃罪)。但如果我们选择接受良法下的恶意判决,可能就要丧失生命。这无疑是对民众的拷问,同时也是对立法司法者的警示,倘若良法下的恶意伤人泛滥必然会造成社会倒退混乱,回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的时代,精心建构的社会形态轰然倒塌。

正如欧内斯特·比埃里所说:“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障碍不是宪法或者法律的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当前社会我们国家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于法律的信仰,一个国家民族若对出台的法律漠不关心,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制往往是不够完备的,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不够的。当“我相信法律”成为一个社会格言时,法律的权威才可以说建构起来,法律的信仰才可以说形成了。

法律信仰是人类对历史与传统反思之后产生的一种理性追求,是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信仰④。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文化及皇权大于法、宗法等级、人治大于法治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价值体系,潜移默化地渗进人们的思想并根深蒂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皇权至上的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系和更倾向伦理亲情的观念,导致对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人们总会出现权力、伦理高于法律等的认识,如王亚南先生所释:“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由人治与礼治替代法治。”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自然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所以,现代中国更需要法律被信仰这一理念。

三、法律信仰的培养机制

(一)民众参与立法有利于培养法意识

立法的主体是民众,立法时的民众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不同的社会群体有其不同的利益需求、价值取向、意志主张,只有寻求社会大众需求意志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利用科学的立法方法与技术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需认识到,立法权是人民的权利扩展,动员广大民众参与立法既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宣传与教育的良好。立法机关应采取各种手段广开言路,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从而在民众的参与中制定出符合保障社会大众的科学的法律。

(二)增强执法者的法律信仰

执法者是法律信仰的培育的中间环节,倘若执法者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而是错误地认为领导大于天或认为对于法律的小小变通,那么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如此,即便是一部良法也将变成良法恶治,最终导致民众对政府丧失信任。第一,要提高执法者自身的素质,严格执法人才的引进机制,进行岗前的执法技能、法治理念、人权观念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执业水平考核,辞退民众不满意的执法者。第二,加大违法执法的成本,建立责任终身制。完善内外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执法不严或者违法执法者坚决一查到底,营造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

(三)法律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救济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个手段,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回复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野蛮丛林治理状态。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⑤”毋庸置疑,民众对现在中国的司法状况有诸多不满。部分法官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在他们眼里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起的冤假错案。原本,那些走进法庭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把法律作为维护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根稻草,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包拯”形象。但是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四、结语

一个人没有信仰无异于没有灵魂的驱壳,而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信仰便不能真正地具有民主和法治。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与我们而言,想要建设成法治中国,就必须激发起公民对法律的热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进而以公民内心的信仰作为“地基”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就让我们怀着这种期盼与决心培养起公众的法律信仰,建设成愈加完善的法治国度。

[注释]

①按照法定程序,雅典的审判程序分四个阶段进行:1、提出控诉和被告申辩;2、陪审团裁决是否有罪;3、如果裁决有罪,被告可以选择原告提出的,他本人可以接受的刑罚,但必须说明理由;4、陪审团最后裁决.

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③从蓉.浅析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制博览,2015(19).

④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12).

⑤[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93:153.

[参考文献]

[1]包利民.公共理性信仰与信念——从罗尔斯的宗教观谈起[J].哲学研究,2003(5).

[2]柏拉图著,余灵灵译.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柏拉图对话.上海三联书店,1988.

[3]伯尔蔓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99.

*作者简介:卢铭宇(1990-),男,汉族,河南信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1-00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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