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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虚拟财产行为定罪之问题探究

2016-02-04张汉刚

山西青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虚拟财产定罪

张汉刚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侵害虚拟财产行为定罪之问题探究

张汉刚*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现如今随着互联网日益发展,网络给社会各个领域带来了显著便利,但是网络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断增加,垂涎虚拟财产价值的犯罪分子也愈来愈多,网络环境的秩序受到了威胁,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求便愈加迫切。本文以一起“盗窃QQ号码案”为切入,对侵害虚拟财产行为定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虚拟财产案件提供借鉴。

关键词:虚拟财产;定罪;刑法保护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网民已超达六亿多人,游戏玩家已达四亿之多。网络的兴起一方面给许多创业者带来机遇,也同样给觊觎网络虚拟财产巨大价值的犯罪分子带来了图谋源泉。由于缺少适用虚拟财产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使得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困难重重,在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案件的法律适用不统一,致使不能有效的规制相关的犯罪现象。故本文笔者将对关于虚拟财产的争议点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观点。

一、“盗窃QQ号码案”简介

吕某是河南郑州市某公司的员工,2010年吕某在网上出售自己的一个五位数QQ号,得知姜某想要购买,经过一番交涉吕某将QQ号以四千五百元出售给姜某,并将号码、密码和密码保护问题等交于姜某完成交易。几天以后,吕某对此交易反悔,与此同时向QQ号码的运营商腾讯公司提出找回申请,成功申请回QQ号码后将密码等全部更改。此行为姜某毫不知情,待发现后与吕某联系请求吕某帮助自己向腾讯公司申请找回号码,吕某以各种理由一直推托。姜某见许久无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最终将吕某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QQ号这类的虚拟财产不应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公私财物当中,并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相关罪名,没有法条适用。因此,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因QQ号码阻碍了通信自由,故判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本案引发的争议焦点

法院对于此案定性的实质其实是回避虚拟财产的价值判断,回避了长期以来具有争议的问题,仅避免定性错误而招致批评和法律责任。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在法学界展开争议。采用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缺乏依据,不予立案。网络游戏的炙热,也使得许多青少年沉迷网络世界而耽误了学业,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在遇涉及虚拟财产案件时,不予立案实为不妥。

(二)在未明确将此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的环境下,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具有重大意义,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回避了盗窃虚拟财产案件是否纳入公私财物这一实质性问题。法院从盗窃的行为后果上分析,认定阻碍了被害人正常的通信自由。从这一角度来解释是合理的,但也是值得商榷的。

(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无外乎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入侵并修改一些数据,或扩散病毒进行破坏以达到犯罪目的。定罪量刑不光要考虑犯罪危害结果,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若从破坏的社会关系和权利状态上看,这种定性变差强人意。

(四)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将QQ号码此类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属于刑法的扩张解释,这些QQ号码被盗,直接对QQ号享有支配权利的所有者造成损失,刑法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加以规制,定为盗窃罪,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性。QQ号码属于特殊的无形财物,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结论及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将网络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产的可能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将这种解释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时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对于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实有不妥。如今网络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种消极的处理方式不利于维持一个良好稳定的网络秩序,也不利于保障众多网名的合法权利。2.若判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也不妥:根据《刑法》第252条,此罪的方式仅包括非法开拆、隐匿和毁弃此三种,此案在客观的行为方式上与刑法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有着显著不同。此案中被告人不是为了阻碍被盗QQ号码所有者的通信自由,而是觊觎QQ号的价值而企图用非法手段占有。3.同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盗窃虚拟财产的确会通过散播木马等来达到目的,但并不是盗号软件就一定会达到破坏计算机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病毒和一些黑客技术非法占有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该根据盗窃和诈骗等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述论,笔者赞同此类案件定为盗窃罪。在刑法保护的立法上,应该借鉴其台湾、香港和其他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建立保障虚拟财产的法律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纳入刑法规制的传统财产范畴当中。QQ号码本质上是财产,将侵犯虚拟财产也列入传统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罪之中,不仅完善了现行法律的不足,也符合民众的普遍意愿。

2.增设新罪名来以此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如今网络存在多重性,有的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也有的仅是盗取他人账号和其账号内的装备等资源。况且如今互联网秩序混乱,非法使用、盗取网络资源以及在网络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方式多样,亦泛滥成灾,函待法律做出明确的罪名和法定刑加以规制。

3.应建立独立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体系。应先用单行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规制,确定虚拟财产在犯罪内涵、刑法性质、构成要件等,这样可以提供打击犯罪行为的证据。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是众多网络犯罪的其中一种,建立健全的新型法律以便解决虚拟财产受侵害却无有利证据的窘境。故笔者认为目前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利益是切实必要的。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谈权利无疑是空谈。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产生,更应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文笔者以不够成熟的法律见解,将案例引发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的司法理论与实践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5.

[2]于志刚.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法学家,2007(3).

[3]杨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刑事规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178-01

*作者简介:张汉刚(1990-),男,汉族,甘肃酒泉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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