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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理未成年人

沈 鹤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沈鹤*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网络化背景中,互联网模式下个人的生活和私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其中包括个人的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以及公开利用等。当前,隐私权受到侵害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还不够成熟,所以保护其网络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这就需要我国应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法律层面的保护措施,从而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法理

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络中享受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侵害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共享性越来越强,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获取未成年人的信息更加方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更加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开展有效的法理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方面存在的冲突部分,应该进行适当的平衡。

一、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平衡

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证了人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对政府部门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督。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规范互联网服务的制度,旨在能够有效完善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一直都存在着冲突。因为知情权相对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但是隐私权相对来讲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就获取信息方面来讲,隐私权是阻止人们获取信息,但是知情权是鼓励人们获取信息。隐私权比较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知情权注重对社会信息的了解,相对来说范围比较广,开放性比较强。所以,在权利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两种不同权利存在冲突之处。同样,未成年人的信息属于一种资源,未成年人想要竭力保护这种资源,但是公众会更加想指导未成年人的信息,所以双方在获取信息的时候就会出现冲突,需要进行合理的平衡。

法律比较注重平衡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所以,当两种权利出现冲突的时候,就需要进行有效的衡量。一般来说,如果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涉及到了公众的利益的时候,那么就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这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要求。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出现在一种小范围内的时候,那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会联系到其人格权利,这个时候就应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二、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冲突的平衡

自由言论权利作为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所以,公民自由参与互联网活动的时候,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表达受到保护。但是自由表达属于一种公开传播的方式,但是隐私权则以保密为重要原则。所以,二者在很多时候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二者作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言论自由权与网络隐私权都是合法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我们就应该采取利益兼顾的方法,在有效的整合过程中照顾到双方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在整合过程中,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双方的利益做出适当的抑制,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所以,这就需要在平衡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应该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从而使两种权利实现很好的平衡,双方都能够满意平衡的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同时兼顾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三、实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与政府查询冲突的平衡

国家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时候,可以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查询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例如,英国议会就通过了一个这样的法案:为了加强网络管理,打击恐怖主义和犯罪。法案要求提供通信和网络服务的公司应该对客户的通信数据进行存储,例如通话双方的号码以及时间等。但是应该有相关的监督部门来监督对公民隐私造成的影响。使用权利,就会涉及到滥用权利的问题。政府行使查询权过界的时候,就会使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政府部门在查询公众信息的时候是为了一些积极的目的,但是未成年人拥有隐私权,需要防止其他人获取自己的信息。这样就会导致二者之间势必会存在冲突,也就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要求政府部门在行使查询权的时候,应该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发生权力越界的事情。

在限制政府查询权方面,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查询的主体以及范围。对于一些在执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执法机关,应该赋予其直接查询权,保证执法更加顺利。对于查询的内容,应该限定于行政执法必需的信息资料,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进行查询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该举出明确的查询目的、依据以及实际内容的文件,保证查询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既是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在充分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该实现对于个人隐私的充分保护。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应该不断学习一些国外的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逐渐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从而实现未成年人隐私权在虚拟世界里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鹏.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分析[J].青年记者,2015,17:86-87.

[2]周芸.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3]陈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110-113.

[4]冯超.浅谈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7:117-118.

*作者简介:沈鹤(1992-),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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