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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供给方改革探讨
——以山西省为例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救助机构

吕 鑫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供给方改革探讨
——以山西省为例

吕鑫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本文基于对山西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现状的调查,从救助供给方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财政支持、康复机构资源分配、康复师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予以讨论,并在政府职能完善、康复分级制度设立、资金合理利用等方向探讨相应的改革措施,最后笔者亦对残儿家长等救助需求方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他人可以借鉴研究。

关键词: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供给方

0-6岁残疾儿童是社会中脆弱群体的一支,更因其自身年龄的特殊性而生活极其困难,是政府与社会需要密切关注与保护的人群之一。目前,我国全国残疾人总数约为8502万人,其中0-6岁残疾儿童的数量约为167.8万人,所占比例为1.973%。山西省目前则是约有215.7万的残疾人数目,占全省总人数的6.04%,但因山西目前对残儿的筛查工作面临诸多问题,故具体的数目只能根据全国比例大致推算为4.25万人左右,另外,0-6岁又是残儿最具有康复价值与康复希望的时期,但山西省目前并不能为这一时期的残儿及时有效地提供康复救助。所以,从山西目前较多的残儿数量与康复救助工作的缺失来看,开展本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现状的调查,对他们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供给方状况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从服务供给方来说,包括政府残联、康复机构、康复师等,而从服务需求方来说,主要有残儿及残儿家长。从调研情况来看,供给方存在的问题要远大于需求一方,而康复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本身又直接与供给情况有关,所以,本文主要从这一角度对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残联

在2014年全省“两会”上,山西省省长李小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5万名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属于残疾人群中的最需要被关注的群体,所以省政府必然也会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共投入资金支持6227万元,对53126名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其中省财政投入了1566万元,负责救助30000名残疾人,并且向各市的残联直属康复机构分配了各项康复项目的救助指标,同时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合理使用,省政府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儿救助的实施办法,如《0-6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项目实施办法》等,其中均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和救助对象应满足的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每名0-6岁残疾儿童一般每人每年可领12000元。这些政策的出台也符合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即政府要“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1]

除了资金的配套支持外,各地还在实施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国家彩票公益金”和省彩票公益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在这些项目的指导下,根据山西省残联2015年的工作计划,要筛选143名聋儿免费植入电子人工耳蜗并提供手术费和康复训练费用的救助,筛选200名年龄不超过7岁的贫困脑瘫儿童参与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另外还有针对孤独症、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儿童开展的工作计划等。

(二)康复机构

康复机构在残儿康复恢复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拥有比较优质的康复资源,如先进技术、设施与康复人才,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康复,这类机构一般指综合医院的康复科或专门的康复中心,目前山西省公立机构的康复水平高于民营康复机构,建立与运营也更加规范,民营机构的数量也远不如公立机构,如在调查山西省0-6岁贫困聋儿康复项目实施的机构时,43所里仅有8所是私人设立的机构,且在二者康复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私立机构却在容纳更多的残疾儿童,造成治疗拥挤,而公立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同时也未有效利用。

(三)康复师

康复师在残疾儿童康复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公立机构中,有编制的康复师极少,招聘更多的是编外人员,通过签订中短期合同来雇佣劳动力,一般编内人员与总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5,而私立机构中则也以此种形式为主,这样虽可降低机构用人成本,但是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的待遇水平相差较大,而且编外人员的流动性更强,人才流失率也较高,有些地方达到了近50%,省内各市的机构普遍存在康复师数量不足的情况,康复师的工作量较大,培训时教师与儿童的比例一般在1:4左右,有时甚至是1:6。除此之外,在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内,特教教师也未视同于一般教师,在待遇补贴水平上区别对待,补贴一般只有政策规定的20%左右,地区间差别也较大,如太原市可以达到50%,相比之下,运城市则只有25%。

二、供给方问题

中国的康复事业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尤其是0-6岁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问题诸多。山西省针对此年龄段残儿的抢救性康复工程虽然在有序进行,但此次调研中仍然发现了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康复救助的供需不平衡方面,各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康复资源也未能有效提供,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失位

政府要用好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政府这只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避免“错位”与“失位”[2],然而目前省政府在0-6岁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中却未能较好履行其职能。

1.政策制定不全面,宣传不到位

山西省政府虽然对0-6岁残疾儿童救助的条件、流程与待遇等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分门别类地出台了一系列项目实施方案,但是针对民营康复机构的发展困境、民营与公立机构间的矛盾以及基层康复工作如何开展,政府并没有出台一些政策去解决问题,而这一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机构救助质量的高低,这要求政府制定政策需要更加全面一些。在政策宣传方面,政府没有令其深入到广大基层地区,许多乡、村地区的家长均不知道政府在政策上的优惠与支持,这将会导致很多0-6岁的残疾儿童错过治疗时机,也不利于政府自身形象的建设,做好政策宣传,对于加强政府权威、令民众信任政府非常重要。

2.制度建设缺失严重阻碍本省康复事业发展

公立机构人力资源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问题:救助人才匮乏,康复质量与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地区对残儿筛查的力度不大等等,此外,在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的互相衔接上,政府也未建设出较好的制度,以让两类机构互相支持、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的交流,这样是为了明确彼此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地发挥作用。制度缺失与不健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监督不到位,尤其是对基层地区的施压不够,没有硬性的奖惩机制督促地方做好康复救助工作,从实际来看,政府工作信息公开并没有反映政府真实的工作情况,内部监督也未发挥作用。

3.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小

康复工作的好坏与康复资金、设施、场地、人才密切相关,这些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也直接关系到康复质量的高低,因而政府财政不应仅支持残儿救助的补贴,对于康复机构的运营也应做好资金补充,特别是对民营机构的支持非常重要,民营机构本身就承担着社会残儿康复救助的大部分任务,但其始终经营困难,盈利微弱,这些机构需要来自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而公立机构仍存在严重的资金、设施等浪费现象,政府迫切需要将浪费资金转移到有大量需求的民营机构内部,才能使其更好地开展康复救助工作。

(二)公立机构人事制度弊病突显

相比于民营机构,公立机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除了存在传统人事单位的弊病以外,公立机构的最大不足在于落后的人事制度上,这种制度不仅不能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起来,而且还由此导致公立机构权威性差与资源浪费并存的问题,因而使得公立机构的康复效率与质量均很低下。

1.人事制度缺陷较大,不能满足机构用人需求

公立机构人事制度并不是现在所讲的人力资源制度,前者是把人当成一种机构运行的成本来看待,而非后期可开发利用的资源,这样公立机构很容易忽视人才质量的建设,则残疾儿童的康复质量必然会较为低下。从人事招聘看,山西省内很多市残联下属的康复中心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资金,所聘康复师多数为编外人员,并未将其纳入到事业单位的编制当中,比例一般都在工作人员总数的一般以上,同时准入门槛较低,对学历、专业、资格并未有具体的要求,如所招人员学历有85%在大专以上,但其中有些人还是以第二学历代替第一学历,整体看高学历人才较少,很多人的专业也与康复无关,无法满足岗位需要,在从业资格上,大多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以这种方式招聘用人会极大降低成本,然而却也使康复工作失去了其应有的专业性。

从后期培训来看,多数公立机构均有资金支持人员的培训工作,但一般山西本地很少有康复专家或职称较高的康复人才,所以需要将人员输送到外地培训,每人大概需要几千元的费用,如果是聘请进来授课,这个费用会更加高昂,所以为了节约成本,也为了防止培训好的技术人才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出去,公立机构很少会组织人员大规模培训,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人员发展潜力与晋升空间。

从绩效考核和待遇水平看,公立机构尚未建立起工资待遇与绩效相挂钩的机制。公立康复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就目前中国的事业单位体制看,其内部仍然存在“铁饭碗”现象,处于编制内的人员工作稳定,所以不存在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况且这些康复师的工资本身就很低,以长治市为例,该地方一线人员的工资按学历高低划分,在750-950元之间不等,机构也并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编制外人员工作变动可能会较大,也就不涉及后期的管理问题。从之前的培训问题看,康复工作者得到培训的机会极少,个人能力提升速度慢,这也会直接制约其工作绩效的提升,倘若绩效机制建立,也很难使其工作成果有很大提高,这样待遇水平依旧偏低,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公立机构权威性差,受社会信任程度低

虽然公立机构资金充足,设备齐全,康复设施较好,而且还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但是其自身的权威性始终未因此而建立起来,调研发现许多家长依然去民营机构寻求残儿的救助,有时甚至花费更高也不愿去公立机构,造成民营机构根本无力承担这样多人的救助任务。这一现象与公立机构自身的人事制度关系很大,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工作人员工作过于稳定,其积极性没有能够充分调动起来,加之后期培训工作有待提升,康复质量也不能满足众多家长的要求,所以公立机构的权威性未能在社会中完全建立起来,不仅如此,传统的人事制度很难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的要求,一是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铁饭碗”机制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劳动力整体质量的提高,二是传统制度无法融入进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去,在与民营机构的人才竞争方面处于劣势,其康复质量当然也得不到提高,虽然现实中有些公立机构的人员素质要高于民营机构,但这一般是“编制”自身产生的人才吸引力与民营机构资金不足产生的排斥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立机构依旧较难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

3.康复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上述两点问题的原因,向公立机构寻求康复救助的家长很少,有些康复补贴甚至都未能完全发放下去而造成资金闲置,调查发现有很多康复机构的设施、房间等资源未能充分使用,与民营机构人员拥挤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然而这两类机构之间的资源流通渠道又未能建立起来,此种矛盾的产生会使得更多的康复资源一直浪费下去。比如许多民营康复机构缺乏康复设备,与此同时,一些地市残联以要建立起自己的康复中心为由而把先进的设备储存起来,拒绝交给民营机构使用,而自己的康复中心却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建成时间,给这些优质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另外,由于康复水平在市与市、省与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这样许多家长在选择医院时就会将目标定位在比本地更发达的地方,同样会造成本地区康复机构资源浪费,而较为先进地方则会产生资源拥挤,在国家各种优惠与福利政策的支持下,一般康复资源会成为准公共产品,资源供给的边际成本在拥挤状态下就会不断提高,广大家长所为之付出的代价也会越大,会使得残疾儿童康复的公益事业朝畸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人们之所以不使用本地资源,并不是因为资源稀缺,而是康复师等人才资源的质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三)民营机构缺乏资源,救助困境大

山西各市有很多民营康复机构都由一些社会爱心人士自发举办,依靠着自己以及社会其它组织的力量运营整个康复机构,承担着当地残儿康复的众多任务,而各地市的残疾儿童数量众多,需求不一,给民营康复机构带来很大压力。

1.康复资金严重不足

民营康复机构虽然服务于广大残疾儿童,但其属于营利性机构,收入的持续偏低使其正常经营陷入困难。从支出来看,这些机构一般需要自身承担场地租赁、设施购买与人才聘用的种种费用,这些费用每年都要高达十多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康复师的聘用与培训费用,这部分虽然在总费用中比例不高,但这决定着民营机构是否具有人才优势,如果聘用的人员素质低、能力差,这会直接影响康复质量与效率,康复机构的残儿也会因此减少,收入降低,入不敷出突显,机构运营便愈加艰难,招聘人才的质量更低,从而产生恶性循环。从收入来看,渠道单一狭窄,主要依赖于残儿的康复治疗费用,而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残儿家庭的经济情况均不乐观,其本身可以承担的费用就很少,持续从中营利也就会面临巨大矛盾。

2.租赁费用较贵,场地变换大

民营机构的经营需要依托于相对固定的场地,康复训练与残儿数量又对空间有一定的要求,这样租赁一处场地的费用会更加昂贵,一年一般需要十万元左右,这对于经营困难的民营机构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有时因为费用支付不足还会带来其它问题,如运城市惠民脑瘫康复医院,是市残联定点康复医院,年租金35万元,第一年租用时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电停水,影响正常的康复治疗,甚至激起医患双方的矛盾。正是因为场地租赁费用昂贵,迫使民营机构需要不断寻找更加廉价的场地,这也就使得其场所变换较多,增加了残疾儿童接收与治疗的不便性。有很多家民营机构为了寻求价格较低的场地,甚至专门租用一些老旧危房及郊外废弃场地,增加了机构运营的安全隐患。

3.康复设施老旧,配套不足

资金一直都是民营机构运营的一个重大问题,相比于公立机构,民营机构可以享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很少,如80万的教学器材设备经费、300万的额外补贴等,这些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各类康复设施和辅助器具的购买,更何况一台质量好些的康复设备需30-40万元,大部分机构只能使用之前老化了的器材去进行康复工作,而不同类别残疾的儿童具有不同的需求,需要提供个性化全面康复服务,如手术、用药、认知、生活自理、移动、学习和得到康复服务的机会等[3],现有设施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设备不足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让民营机构去扮演康复救助的主要角色,如朔州市没有自己的公立康复中心,便主要依托于一家民办特教学校完成康复指标任务,这家机构在政府以及当地残联的支持下可以购买一些较好的康复设备,但这仍然满足不了某些残儿的需求,设备更新不及时,这种矛盾严重制约着当地残儿康复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供给方问题的应对措施

整体来看,从2015年至今,山西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就,最主要的便是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促使各类康复项目顺利实施下去,但在成就背后还隐藏着救助上的颇多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山西省康复救助工作并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如果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康复救助制度,并通过制度规范各方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和对康复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使康复工作在一个常规的制度框架内运行,那么,山西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业就很可能在畸形中发展。因而,对现有制度与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从康复救助与服务的各类供给方改革,是非常迫切的。

(一)建立康复分级制度,缩小责任范围

0-6岁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因人而异,情况较为严重的一般需送到市级甚至省级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情况较轻的则在本地基层康复机构也许就可康复成功。但现实中,高层次的康复机构却人员拥挤,资源紧张短缺,各种残疾程度的残儿均在这里接受康复治疗,而在低级别的基层机构人员稀少,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以至闲置浪费,这些机构在众多家长中的信任度很低,人们都倾向于到大机构寻求更好的治疗。因而,我们非常需要将这些情况不同的人群合理进行分流,以提高救助的针对性与质量。

第一,我们应制定好分级的判定标准。专业研究中心应设计残疾儿童综合功能评定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制定障碍程度及疗效评定标准[4],之后根据各地区的康复机构的水平判定何种程度的残疾康复可由其来操作,这些机构无力去做的由省市一级的大型机构负责康复,然后将这些标准自上而下宣传到各级康复机构,在每次接收残儿前需做好残疾程度评估工作,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康复地点,若需向上转介,则按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明确民营与公立机构的责任分担。这样做便于缩小各机构的责任范围,提升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民营机构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倘若资金充足,其内部的人力资源制度会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在竞争中提升水平,增加人才吸引力,而且民营机构大多分布在各地级市,这有利于为其发展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相对于公立机构而言,民营机构便更有利于发展高层次的康复工作,加之长时间以来基层地区的康复救助更多由公立机构负责,所以它本身也更加了解当地情况,另外,新医改方案明确要求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特别强调了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5],因而,为了使更多地残疾儿童可以享受到免费或低费的康复服务,应在社区与乡村里建立一些城乡基层公立康复机构。

第三,保证基层康复质量。公立机构虽然负责基层的残疾情况较轻的康复救助,遇到较严重的也可转移到上级机构,但基层的康复质量仍然要有所保证,所以政府更应该加大对基层公立机构的财政补贴与各项配套设施的支持,增加人们对基层机构的信任,让其同样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康复救助服务。

(二)对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的改革

为了配合康复分级制度的建立并保证这一制度可以真正产生效果,政府需要对公立机构与民营机构均进行改革,促进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完成康复救助的任务。这一改革主要分为两方面:

1.改革公立机构的人事制度

第一,提高康复师招聘准入门槛。严格考试选拔,在学历、专业等方面做好限制,做好人职匹配,招聘时尤其要注意从业资格的审查,只有通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人才能入职,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了增加残儿家长对基层公立机构的信任,可将入职人员的专业、学历等教育背景予以社会公示,这样也有利于家长配合康复工作的开展,使得低层次的基层康复机构可在家长中树立权威。另外,任用时应签订聘用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有一定的期限,期限截止时应再决定是否继续与其签订相应合同。

第二,对康复师进行教育培训,助其掌握先进康复知识与方法。为此政府应专门拨付一定的款项用于康复师的培训工作,既可以请专家来做讲座,也可将康复师送到先进省市进行学习。培训后还要对康复师进行考核,以考察其学习效果,督促其认真接受教育,并对考核结果予以评估,及时纠正评估问题。

第三,做好薪酬福利工作。由于公立机构主要负责基层地区的康复,有些机构则会设立在乡、村地方,这样人才吸引力就会较弱,所以为了招聘到更好的人才,公立机构必须要做好薪酬福利工作,设立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康复师的积极性,保证同工同酬,基本工资与上级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一致,整体待遇水平相差不大,这样才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促进民营机构竞争

促进民营机构相互竞争是提高康复救助水平的一个主要途径,但需满足两个基础条件,一是令民营机构自身具备基本的竞争力;二是使民营机构可以维持基本运营,这样做利于民营机构有能力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第一,整合社会民间康复资源。山西省各市的民营机构实力参差不齐,有些机构是由某些爱心人士联合举办的,而有些则是依靠专业人士的力量建立的,它们整体上在资金、康复人才、康复设施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因而在改革中,应将社会弱小机构整合到一起,将各自的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加大对民办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扶持力度,制定更多的惠持政策来有效调动、开发社会资源[6],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各民营机构的整体竞争水平。

第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维持民营机构的基本运营。不同于以往,这里政府购买民营康复机构服务是为了对其提供财政支持,解决以往这些机构面临的资源短缺、经营情况恶劣的问题,令其有能力去提供更好的高层次康复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时应首先确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即是预付制还是后付制,后付制产生的最大问题是有些民营康复机构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先行自己承担康复费用,所以政府采用预付制更加符合实际,但其也容易因事前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康复质量难以保证,为此政府需做好对民营机构的监督。

政府应制定出一套针对康复器械与药品的购买规范,由专业机构对不同类型与不同程度的残疾进行康复治疗评估,确定出康复所需器械与药品名录,之后根据本地区民营康复机构去年平均救助人数大致确定今年的救助数量,再按照人数预估人均药品用量与器械数目,这样便由政府做出今年的康复资金预算表,并向民营机构预付相应费用,并对机构购买的器械与药品进行审核监督,另外,如果今年救助人数偏多,可再向政府申请增加资金拨付,这样既可控制康复费用的无限上涨,保证康复质量,又可防止因实际情况不同而产生的资金支持不足问题。

第三,建立激励制度,提升竞争活力。每一季度都对机构进行康复工作效果的审核,并根据一年内的工作情况在年底进行机构排名,对优秀机构予以奖励,这样可促进康复机构为了提高竞争力而自发解决问题,不断加强人才竞争,提高人才待遇水平,扩大人才需求量。

(三)扩宽资金渠道,优化资金使用结构

资金在改革中是必不可缺的,上述改革措施同样需要财政大力支持,要改变与完善资金的来源渠道与使用去向,才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下去,并增强改革的可行性。

1.增加民营机构运营费用的筹集渠道

政府可允许民营机构对一些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收取适当的费用,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增加民营机构自我筹集资金的能力,这部分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国家对于残儿救助的补贴内,在康复过程中,若康复费用已然超过国家补贴范围,则超过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如果个人无力承担,则可向所在地残联申请康复补助,但残联有权力对这些经济能力薄弱的家庭进行审查,以防止政府不断补助而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同时民营机构也可减少对政府的依赖,降低机构运行成本,增加自有资金的比重。另外,政府还可以依靠社会慈善基金会的力量,通过向社会筹集善款去支持康复救助项目的实施。

2.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率

民营机构通过收取适当费用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同时还可以将这部分自留费用用于购买药品、康复设施以及薪酬待遇的发放等,使得这些资金也能有效利用起来。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节省下来的费用便可以财政转移的方式来支持基层公立机构的发展,保证基层康复质量与足够的人才吸引力。

此外,为了充分利用公立机构某些闲置资源,如康复场地与设施,在康复分级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可将公立机构所需资源预留下来,而多余的场地与设施交由民营机构管理使用,民营机构可节省这部分费用去完善机构其他方面发展,这样也可变相地优化资金使用去向。

总之,本文主要从康复救助与服务的供给一方发现问题,并探讨相应的改革措施。然而,问题却不仅仅涉及到供给方,在康复救助与服务的需求方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如何筛查各地区尤其是农村的0-6岁残疾儿童,如何改变家长落后的思想观念并提升家长的家庭康复能力,政府又该怎样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从省到村的筛查制度?可以说,只是立足于供给方问题,也只提出了一个改革的方向,还有很多现实困境值得我们去反思与总结。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Z].2011.

[2]中国残联党组中心组.“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Z].2015.

[3]张金明,赵悌尊.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的思考[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2,18(2):195.

[4]胡莹媛,吴卫红,李燕春等.残疾儿童综合功能评定法的研究:(一)设计[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1,7(3):108.

[5]郭春宁.新医改框架下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思考[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0,16(11):1099.

[6]王永杰.江苏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D].吉林大学,2012.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9-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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