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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

2016-02-03龚喜林GongXiLin

山西档案 2016年4期
关键词:军政兵员组训

文/龚喜林 Gong Xi-Lin

试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

文/龚喜林 Gong Xi-Li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Mobilization in the War against Japanese Invasion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兵员动员:确立义务兵役制,构建起兵员动员的兵役行政和法制基础;通过国民兵(壮丁)的组训,以储备大量备补兵员;而征募并行制的实施,将大量兵员征补到前线,满足了战争对兵员的需求。

兵员、征兵、动员

抗战时期,如何最大限度地进行兵员动员,以保障中国抗日战争所需兵员,这不仅是国民政府应尽的职责,也事关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为此,国民政府从义务兵役制的构建、国民兵(壮丁)的组训、征募并行制度的推行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兵员动员。

一、确立义务兵役制度,构建战时兵员动员的法制基础

1933年6月,国民政府第一部《兵役法》正式颁行,但由于《兵役法》只确立了征兵制的基本要素,条文过于简略,故1936年8月,国民政府军政部和内政部会同颁布《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作为兵役法实施的具体法规。全面抗战爆发后,为因应战时需要,国民政府军政部根据《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又先后颁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战时征兵实施纲要》、《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等兵役法规,详细规定了战时兵员的征补程序与方法。国民政府颁布的《兵役法》及其系列子法,奠定了战时兵员动员的法制基础。

既然服兵役为法定义务,国民自然不能逃避兵役;如若逃避或破坏兵役,就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1939年10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布《防止逃兵办法》,对战时壮丁逃避兵役的预防及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对妨害兵役行为的惩罚,国民政府于1940年6月,分别颁布《陆军兵役惩罚条例》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对战时应服兵役之男子,因逃避兵役或妨害兵役事务而触犯刑法的,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或死刑之刑罚。《陆军兵役惩罚条例》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成为抗战期间最主要的兵役惩罚法规。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兵役法在规定国民服兵役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服役者应享有的权益。为了保障出征抗敌军人家属的权益,1938年2月,军事委员会公布《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同年10月,行政院公布《应征(召)入营士兵家庭救济暂行办法》。1941年12月,国民政府将以上两种优待法规修正为《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简称《优待条例》)。另外,军政部又陆续颁布一些单行优待法规,如《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现职军官佐属在抗战期间无力求学子女救济办法》等等。这些法规,“无非期于切实施行,俾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在精神或物质上,获得迅速确实之恩惠”[1]。

二、国民兵(壮丁)的组训以储备合格的备补兵员

战时兵员动员的两大基本任务——前方兵员的补充和后方新战斗力的培养;前者属于征兵范畴,后者属于国民兵组训范畴。抗战开始时,因长期募兵制的实施,国民政府没有可供征调的后备兵员,前线兵员补充全靠临时征集,而临时征集来的士兵,因缺乏有素的训练,往往不能适应战场形势,直接影响到军队素质,甚至决定战役的胜败。同时,由于民众缺乏组织与训练,刚刚实行的征兵制遭到民众的抵制与反抗,也使战时兵员征补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对散漫无稽的国民兵进行必要的组训。所谓国民兵组训,“即对全国壮丁,施以军事之组织、管理、训练,以加强其团结力量,养成其军事技能,激发其民族意识”,以实行全国皆兵之目的。[2]全面抗战爆发后,为使兵员充裕,1937年8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布《国民兵义勇壮丁队管理规则》,各县(市)设立义勇壮丁总队来编组管理已受训的壮丁。9月,军政部颁布《战时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编成办法》,规定各县市成立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将年满二十岁至三十岁身体强健的男子编入常备队,使受常备兵军事训练,预备参加作战。为统一地方武装力量,更好发挥地方武力保家卫国的功能,1938年6月,军政部将各县(市)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义勇壮丁总队、义勇壮丁常备队统一改编设国民自卫总队。1938年11月,国民政府军政部、政治部决定调整兵役与国民军训机构,将社会军训改为国民兵教育,规定凡年满十八岁至届满四十五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均应受国民兵教育,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1939年10月,军政部颁布《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自1940年2月起,全国各县(市)普遍设立国民兵团,开始普遍的国民兵组训。自此,国民兵组训进入全盛时期。

为使适龄壮丁能够顺利应征入伍,必须对国民兵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与训练。国民兵团按地区编组和年次编组两种方式将壮丁纳入该组织之中,进行有效的管训。就地区编组而言,县(市)国民兵团为全县(市)的壮丁管理、训练组织,其下依行政系统分设区、乡(镇)、保队、甲班。以本甲所有壮丁编为甲班,甲长为班长;各甲班合编为保队,保长为队长;各保队合编为乡(镇)队,乡(镇)长为队长;各乡(镇)队合编为区队,区长兼队长;各区队合编为国民兵团,由县长任团长。年次编组就是以乡(镇)为单位,将各保同一年出生的壮丁合编为一队,以其出生年次为队名。国民兵训练分普通训练和集中训练,普通训练以保为单位,每保设保队训练场以为壮丁训练场所;集中训练以区为单位,将壮丁集中于区训练场训练。如按1942年国民兵组训方案,国民兵训练一律以乡(镇)保队为召集训练单位,每年训练五期,每期两个月,每日三小时,共完成一百八十小时的教育。根据国民政府国民兵训练计划,从1943年7月开始,国民兵组训的重点是18岁至35岁的甲级壮丁,并计划在三年内将全国甲级壮丁训练完成,以备日益艰难的兵员补充。国民兵训练内容包括精神教育和军事教育,精神教育一般通过宣传抗战形势、揭露侵华日军暴行等内容来增强壮丁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军事教育则重在射击、作战战术等军事技能的训练,使壮丁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以备随时兵员的征补。

三、征募并行制的推行征补了战时所需兵员

虽然国民政府通过义务兵役制的建立和国民兵的组训,奠定了战时兵员征补的基础,但如何将适龄壮丁或平时所积储的后备力量转化成战时所需的战斗兵员,尚要构建较为完整的兵员征集体制。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主要通过征募并行制来征补所需兵员。

1937年8月30日,国民政府发布征兵令,“在此非常时期,凡属兵役适龄之男子,均有应征入营服兵役之义务”,并“着由行政院饬兵役主管机关,得随时征集国民兵,俾之服役,而固国防。”[3](p110)征兵令的发布,标志着国民政府全面征兵的开始。国民政府采征募并行制,一则因为很多省份作为地方自治基础的保甲组织尚未完善、户籍办理也未确实,尚无实施征兵制的基础;再则因骤然爆发的全面抗战,打乱了国民政府原有的兵员动员部署,兵员补充缓不济急。“当沪宁会战,各部队伤亡缺额,需要大量兵员补充,乃打破正规征集制度,凡适龄壮丁提前入营,并征募并行,以应战机。”[4]为应战场兵员补充的紧急需要,国民政府在从后方各省抽调地方部队和省保安团补充的同时,也允许各野战部队派员在后方各省设置募兵处自行招募兵员。1938年1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布《统一兵员征募及补充方案》、《战时征兵统制办法》和《战时募兵统制办法》等,实施配赋征集制,“各省现有各部队之募兵、募夫机关,一律撤销;各部队需要之补充及运输兵,由军政部统筹支配”[3](p142),各部队再不得自行征募兵员。配赋征集制规定,军政部将各部队所需兵额,根据人口、交通状况及战事的需要,适宜配赋于各省军管区;军管区次第配赋于师(团)管区,师(团)管区配赋县市以至乡镇保甲,从此,国民政府的兵员动员由无序征募进入到有序配赋征集时期。1938年1月颁布 的《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和1942年12月颁布的《战时兵员征补实施办法》,规定应征壮丁通过调查和抽签,确立起其服役的先后,再将身体检查合格的壮丁征集入营服役。1939年以后,为补充不断激增的兵员缺额,军政部颁布《一甲一兵实施办法》和《一保数兵实施办法》,在大后方各征兵省份开展“一甲一兵”和“一保数兵”运动,将所需兵额,每甲平均配赋一名,每保配赋数名,再按照兵员征集程序征集壮丁服役。

为补兵员征集之不足,同时,也为满足壮丁自动应征的需要,1939年8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布《管区募集志愿兵办法》,规定“各军师团管区募集志愿兵,除自行洽编外,并得命令所属县政府,由爱国青年或委托在乡军官,或地方士绅募集之”、“募集之志愿兵,须听从调遣,其体格须合于身体检查标准,年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之健全壮丁,方为合格”[5](p68),志愿兵准抵各地应征配额。如1944年10月,为补充远征军作战兵额,贵州省军管区令贵节、安兴、遵乌等三师管区各成立一个志愿兵团,每团兵额二千名,后因黔桂边区战事吃紧,国民政府军政部将各志愿兵团就近转拨驻贵州各军充实战斗力。抗战中后期,为配合盟军的东南亚作战,国民政府急需大批素质较高的青年从军服役。国民政府在继续征集一般壮丁的同时,开展以广大知识青年为动员对象的知识青年志愿从军运动。1943年11月,位于四川三台的东北大学学生拉开知识青年从军运动的序幕,全国各省市县大中学生、公教人员等群起响应。1944年10月,在“一寸河山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口号下,国民政府再次发起十万知识青年志愿从军运动,到12月底止,已有12万知识青年响应号召而从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ZS044)

(责任编辑:无尽藏)

[1] 陆龙.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之研究[J].役政月刊.1945.(1).(3).

[2] 程泽润.国民兵制度与管教养卫.兵役月刊[J].1942.4.(7-8).

[3] 侯坤宏.役政史料(上册)[M].台北."国史馆".1990.

[4] 何应钦.抗战以来办理兵役概况[J]. 役政月刊.1945.(1).

[5] 兵役概要[M].无出版者、出版时间、出版地.藏国家图书馆.

K265

A

1005-9652(2016)04-0147-03

龚喜林(1967—),男,湖北监利人,江西九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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