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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

2016-02-03张朕川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张朕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

张朕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在定期租船中,尤其金融危机引发的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使承租人提前还船的事件屡见不鲜。此时,船东必然采取减损行为(如寻找下一个租家即替代租约,或者将船直接出售)来避免或者减少自己进一步的损失。那么如果船东接受还船并因此而签订了一个租金更高的期租合同或直接将船出售而获得更高的租金或者船价款,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是否应当考虑这种获益?

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提前还船;减损行为;损害赔偿

一、The New Flamenco案

该案中船东接受了承租人的提前还船(毁约)后不久将船舶出售。出售的价格远远高于约定还船日期的船价。船东以未履行完的约定的剩余租期的净利润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争议的焦点是毁约时和约定还船时船价的差额是否应当被考虑。Longmore大法官援引British Westinghouse一案的判决,认为法院只需要决定出售船舶是否源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合同法损失赔偿的首要原则是补偿原则(the “Golden Victory”案)。从因果关系角度看,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是船东获得利益的一个有效原因。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将减损行为的获益考虑在内。

二、英美合同法和《合同法》对违约的原则

英美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非违约方应当在经济上得到合同正常履行时所应当得到的利益(Robinson v Harma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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