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要件之本人归责性
2016-02-03朱睿妮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6
论表见代理要件之本人归责性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126
摘要:本人归责性即本人和代理人具有事实或是法律上的关联性。现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成立要件规定模糊,通过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对比,基于无归责性不承担责任原则,立足经济发展现状,折衷要件说能更好地实现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的双重目的。并参考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中引入本人归责性,司法上对本人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之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功用。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立法比较;本人归责性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1]我国关于此制度的立法十分分散且抽象,其构成要件也不甚明确。但该制度的认定不仅是理论界的一个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无法回避问题。在民法典欲修订之际,是否引入本人可归责性,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主要观点
(一)单一要件说
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判断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2]这种观点的优缺点十分明显。优点是从表见代理的主旨出发,更注重保护交易安全。这种简单片面的理解,一方面过度牺牲本人利益,有悖民法公平分配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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