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恶意刷单套现行为归入诈骗罪的可能性探讨
2016-02-03朱笑延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朱笑延 杨 柳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将恶意刷单套现行为归入诈骗罪的可能性探讨
朱笑延杨柳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O2O商务模式的兴起,大量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始运用补贴的形式奖励在本平台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家。在以这种经营模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恶意刷单套现行为应运而生,刷手们根据第三方平台的“销售即补贴”制度,进行大量虚假交易抬高销量、骗取巨额的补贴资金。给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经济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十分值得理论界对其进行充分关注与研究。[1]
关键词:刷单;套现;诈骗;虚假宣传
一、恶意刷单行为具有刑法处罚必要性
恶意刷单套现行为人以非法骗取进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运用一系列欺骗手段,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法财产构成了及其严重的威胁。若对此行为听之任之,将会给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造成一种足不出户即可赚钱的观念。因此,恶意刷单套现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待刑法予以规制并对类似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来维护社会秩序与价值观念。并且,由于前文提到民商法对于这种欺骗行为调整效果有限,亟需刑法进行规制调节,进而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财产安全与社会观念秩序的良性发展。[2]
二、恶意刷单套现行为符合诈骗罪基本构成
(一)传统诈骗罪的要件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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