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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2016-02-03王艳玲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王艳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王艳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黔东南苗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苗族人数众多的聚居地之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苗族地区习惯法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其地位,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民族地区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通过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以适应民族地区的发展,同时习惯法补充国家法来促进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

关键词: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冲突;调和

一、苗族习惯法历史发展概况

在清代以前,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地区有一些基于地势的原因并没有被发现。步入清代以后,为了更好的控制整个地区首先通过武力征服而后实行法律进行司法治理。在《大清律例》中有一规定“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首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致滋扰累”①,由此可以看出在清代国家法与习惯法是融合的。

“由于国家意识形态在思想监控上的开放态度,乡民在国家权威的场域之外,构建起新形式的民间权威的运作体系,这种非制度化的权威与村政府的权威和乡镇法庭的权威这类制度化的权威保持相互竞争和对话的关系”②,在此开放态度的基础上,苗族地区的习惯法得以一定程度上的恢复,但与国家法之间仍存在很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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