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信息公开
2016-02-03石冉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石 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检察信息公开
石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为了更好实现检察信息公开,应当树立新理念、完善相关立法、搭建公开宣传平台、建立公开评估预警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公开
一、检察信息公开的概念
研究检察信息公开的问题,必须要理解何为检察信息。检察信息可以拆分为检察和信息两个方面,检察是发生在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职能中,信息是借助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表现出来的有意义的内容。据此,把检察信息定义为检察机关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与检察职责的履行或检察工作开展相关的内容。而检察信息公开就是依法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公开上述内容的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服务活动。
二、检察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而知情权的满足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前提条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①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检察权高效规范运行的新追求
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检察信息,有助于推动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相互之间互信互助,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诉讼参与人因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反复纠缠的情况,节约检察工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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