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6-02-03何丽芳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何丽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何丽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自治的重要体现,是百年来人们意思自由的发展结果,是处理复杂多变的民事关系的保障。它直接体现着社会道德和国家意志,有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解释和评价,民法就有了明确的平台,作为弥补民法的不足和漏洞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发展历史和存在价值,来体现它不可或缺的地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诚实信用;语源;发展;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
自古以来,我国以礼仪之邦闻名世界,“诚信”一次在我国古代典籍史料中多次出现。如,商朝的“六虱”,除了大家熟知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外,还有一个便是“诚信”。当今我国民法中所称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直接指我国古代文明中的“诚信”,而是移植外国法中的术语。诚实信用,拉丁文表述为Bnoa Flde,法文表述为Bonne Fai,德文中表Frueund Glaubne(忠诚和相信),日语中表述为“信义诚实”。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大陆法系,体现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文化,受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影响很大。新中国成立后,以苏俄为主导,全面学习苏俄的传统文化。苏俄虽然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它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定来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如,苏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以行使民事权利不违反该权利的社会经济使命为限”在德国诚实信用原则一开始并不被称为原则,是由“诚信”作为一种誓约发展而来的,后来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促进交易双方积极履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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