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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已入境的外国人到内地是否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6-02-03张晓芳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张晓芳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兴化 225700



组织已入境的外国人到内地是否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张晓芳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兴化225700

摘要:被组织人“拉拖”虽然此前在客观上已经越过中缅国境进入到中国境内,但其仍处于边境管理区范围内,并未对我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实质侵害。南某组织“拉拖”离开西盟边境管理区,沿途用他人户口本让“拉拖”顺利应付边防检查,最终来到中国内地,侵犯了我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边境管理区

一、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包含以任何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

根据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拉拖虽然此前已进入中国境内,但其没有出入境证件,在他人的组织下,从班帅到昆明的路上以用他人的户口本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非法进入我国国(边)境,系偷越国(边)境行为。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司法评价与行为认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既是关联犯罪,又有不同的司法评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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