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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认定与实证分析、冲突与平衡
——用工管理权与劳动保障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6-02-03苗缘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苗 缘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认定与实证分析、冲突与平衡
——用工管理权与劳动保障权的冲突与平衡

苗缘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00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有适当的用工管理权,然而该项权利的权限大小范围却很难明确,我国法律也未对此有详细的解释规定,往往造成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的直面冲突,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关键词:用工管理权;劳动保障权;冲突;平衡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诉称:原告2002年9月26日进入被告处制造部工作,2012年7月18日被告以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为由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848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被告因公司业务及市场原因对原告进行岗位调整,首先将原告从仓库管理调整至其曾经从事过的加工科,原告因油漆味重拒绝调岗后被告将原告安排至成型课工作,原告再次以不方便长久站立为由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的安排。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被告在不得以情形下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违法解除事实。

二、审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包括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指派,用人单位的这种用工管理权应当属于法定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自行限制用人单位管理权而提升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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