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现实窘境与突破
2016-02-03方爱国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方爱国 周 燕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电子数据的现实窘境与突破
方爱国周燕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00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线上交流成为现代人们平时沟通的主要方式,而线上交流大多内容是以数据或图文保存在计算机或手机当中,如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这类存储在计算机或手机上的数据、图文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呈堂证供将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电子证据;书证;提取;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现实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司法解释将电子数据的内涵界定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之中。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存储的电子介质呈堂证供的情形少之又少,且即使将存储的电子介质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播放又会带来新的质疑,对方会质疑视频或录音的内容不真实,存在“排演”或“套话”的可能,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影像、录音、或文字截屏的真实性,那么被法官采纳的几率几乎近于零。
二、电子数据的采证窘境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从原始电子介质中提取,保存,呈堂证供之时因其提供证据的主体身份特殊很少会让法官怀疑其证据来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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