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偶”规制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2016-08-21白玉曾果罗欢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白 玉 曾 果 罗 欢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2.碧桂园集团重庆区域,重庆 401120;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换偶”规制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白玉1曾果2罗欢3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碧桂园集团重庆区域,重庆401120;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近年来,随着“换偶”事件的一再出现,在性道德领域和换偶是否应入刑方面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对于“换偶”事件,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其是不适合人类健康繁衍与文明稳定进步的,但是又不应上升到用刑法加以干预的地步。在刑法不应过多干预以体现其严肃性和道德调控手段相对有限的前提下,将“换偶”行为规制于行政公共秩序管理的范围不失为解决“换偶”问题的最佳方案。
换偶;聚众淫乱;道德规制;行政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一起又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浮出水面,“换偶”一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华民族发展至今,一方面在极力宣传性的解放自由,另一方面道德礼教在中国人心中又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在这种性道德体系既想巩固又在崩塌的转变之中,“换偶”一词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案例一:
2006年10月,一起引起较大反映的民警“换偶”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陕西省女民警苏某,在一档网络直播节目中,直言不讳的公开自己曾经的“换偶”经历,在全国引起轰动。在接下来近一年的时间里,苏某的生活发生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变化:被开除公职,失去国家公务员身份,远走他乡,在新的工作并不顺心的情况下,和丈夫一起经营一个“夫妻吧”的网站,两人以此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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