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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应有度
——从刘某某等敲诈勒索案看“打假”

2016-02-03吴琦倩陈啸天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吴琦倩 陈啸天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700



“打假维权”应有度
——从刘某某等敲诈勒索案看“打假”

吴琦倩陈啸天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700

“专业打假”、“知假买假”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现实中“打假者”反而身陷囹圄的事件也并不鲜见。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从“售假者”的主观方面和“打假者”的手段方法上对“专业打假”和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辨析。

知假买假;正当维权;敲诈勒索

一、案情

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到浙江省某县某两个乡镇的四家个体店铺内,故意购买过期药酒、保健品。随后,以饮用药酒、食用保健品致身体不适为由,向各店主索要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赔偿”。

二、案件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界定。一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知假买假”、“专业打假”行为,其索要赔偿主张合法,故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多次敲诈勒索,已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构罪标准,应当定罪处罚。

三、案情分析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知假买假”

1.食品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为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购买的过期商品均为药酒、补酒或部分保健品,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所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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