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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选座服务的法律性质探讨*

2016-02-02赖汪湾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客票中国民航航空公司

张 戈 赖汪湾

中国民航大学,天津 300300



付费选座服务的法律性质探讨*

张 戈 赖汪湾

中国民航大学,天津 300300

航空公司开展付费选座服务以来,饱受争议,更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事件,并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本文拟从付费选座的现状入手,分析探讨了付费选座的法律性质,并对如何完善付费选座服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付费选座;法律性质;优先购买权;平等选择权

一、付费选座的现状

我国航空公司征收选座费起源于春秋等低成本航空公司,并得到了民航局的特批。而国内其他的全服务型航空公司开展此项服务,则可以追溯到2014年,国航率先在国际航线征收选座费,更被消费者戏称为“伸腿费”。①其他航空公司也紧随其后,开展了此项收费。而矛盾的焦点则在2015年被引爆,国航宣布将在国内航线开展此项服务,并向消费者征收选座费。付费选座服务至此在国内和国际航线被全面铺开。而此时,各种舆论的矛头均指向了航空公司,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6年7月北京市发改委对中国联合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航)给予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其认为中联航针对旅客所征收的选座费构成自立收费项目,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其属于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消费者价款,而中联航并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实施退款行为,直至2016年7月北京市发改委针对中联航征收选座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从某种程度上,政府对民众的关切,可谓是作出了回应。目前,各个航空公司也暂停了此项服务的国内收费。

二、付费选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市场经济行为

从域外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航空公司推行付费选座服务需要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而目前,我国的航线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定价,而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市场的竞争程度,既包括同一航线上种类竞争者的数量,也包含铁路、公路、水路等竞争者的参与度。②2016年10月民航主管部门联合发改委推行了票价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民航客票的市场化进程。按照民航客票改革的规划,有望于2020年实现客票的完全市场化,这也为付费选座服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二)基于合同的行为

众所周知,付费选座服务在域外国家,均被视为一种合同行为,此种合同是基于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合意所达成,属于市场经济行为,这一理念广为接纳。而其作为航空公司创收的一种手段,却为何在我国显得有些“水土不服”呢?在国内航空公司开展此项服务之前,我国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免费的先到先得获取座位的方式,即旅客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念即是:座位费用应该包含在旅客的机票价款内。但无论机票价款是否包含选座费,均不影响其作为合同的属性,即作为从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存在。

(三)旅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以往乘坐飞机时,旅客选择座位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而往往有可能在临近登机前或者最后办理登机手续的旅客,却能获得间距更大、位置更优越的座位,而这也使得资源的配置得不到优化,也无法更好的满足旅客的需求。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让渡自己对座位的分配权给有意愿购买的旅客,当然,也要处理好此种让渡权和其他非意愿乘客的平等购买权,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双赢。

三、完善付费选座的建议

(一)完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民航法规对航空公司开展付费选座服务作出规定,这也无形中形成了监管的真空,也进一步影响了我国民航主管部门的形象。另外,目前我国实行的部分民航法规已经相当的滞后,而最新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国内规则》,对民航旅客客票的内容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客票的内容,而对客票内容的有效界也为付费选座服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希望该部法规能尽早实施,以弥补监管的漏洞。

(二)正确处理旅客优先购买权和平等购买权之间的关系

毋庸置疑,旅客对其所乘坐航班的所有座位均享有平等购买权,而如何处理部分旅客的优先购买权和其他旅客之间的平等购买权问题,则需要合理规划。笔者认为,旅客对其所乘坐航班的所有座位均享有平等购买权,首要的前提是,所有的座位能够通过优先购买权能获得,即开放所有的座位用于选购,只有做到购买对象的平等,才能实现实质的平等,而不能人为的划分部分座位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其次,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者的个人意愿的表达,其获得了航空公司的承诺。而对于其他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乘客我们不应该对其强制性的征收选座费,可任其在剩余的座位中保障其平等选择权的行使。最后,每位旅客均享有的平等购买权基础是:同一时间和同一条件下的平等权优先,即只有不同旅客在同一时间和同样条件下才能对同一个座位享有平等购买权,而优先购票并完成支付的旅客则享有相对的优先购买权,且仅限于此种情形。此种优先购买权既能实现航空公司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也能更好的满足旅客的差异化需求。

(三)结语

付费选座服务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实属正常。各种事物的出现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如果没有合适的养分作为其依托,付费选座服务的开展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如其不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又何谈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民航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付费选座服务将以一种新的姿态“迈入”我们的生活。

[ 注 释 ]

①陈重.选座位何以成四大航标配服务[N].中国民航报,2015-5-27(5).

②张戈 赖汪湾.航空公司付费选座的现状及思考[EB/OL].http://news.carnoc.com/list/344/344121.html,2016-05-04/2016-12-6.

[1]马铁勇.中国航空公司开展附加服务业务的政策研讨[J].空运商务,2014(10):17-19.

[2]涂堃,刘骁.航空公司附加服务现状及思考[J].中国民用航空,2015(6):27-28.

[3]陈重.选座位何以成四大航标配服务[N].中国民航报,2015-5-27(5).

[4]孟慧霞.论产品附加服务的竞争优势[J].生产力研究,2005(5):182-18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16-31)。

F562.5;F

A

2095-4379-(2016)36-0053-02

张戈(1990-),男,湖南常德人,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赖汪湾(1991-),女,浙江衢州人,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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