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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机制”研究
——以王村的“三太白会社”为例

2016-02-02尹广文

南都学坛 2016年3期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机制”研究
——以王村的“三太白会社”为例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摘要:“合法性机制”是新制度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机制,也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面对当前我国大量民间组织的“非法性”存在,王村的“三太白会社”却能够通过社团之神祇历史合法性的编造、社团组织结构合法性的安排、社团活动仪式化象征的合法性取向、社团功能之合法性形塑等策略,实现其运作的“合法性机制”。基于中国社会当前合法性秩序是传统和现代、新生和既存、不同场域、不同时空的多向叠加和整合的共同形塑,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将主要通过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国家对社会组织治理术的调整和反思、社会组织自身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确立、社会公共性形塑和公民社会的培育等多维度、多时空、多场域下的不同社会组织运作实践和对不同生存环境的智慧型选择来实现。

关键词:民间社会组织;合法性;合法性机制;合法性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场以志愿性、非营利、民间性、组织化为特征的“结社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作为对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经常性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和“政府失败”*政府失败是指政府行动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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