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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与书写

2016-02-02罗丽君

现代哲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现象学书写意义

罗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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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与书写

罗丽君*

【摘要】现象学与书写 (writing) 活动之本质或研究书写的实践理论之间到底有何关系?针对此问题,本文尝试以现象学考察去揭露书写的语言含义 (Bedeutung)、结构和目的,进而厘清书写之实践活动的本质,提出有别于其他现象学研究学门之书写现象学 (phenomenology of writing) 的观点。然而,不仅构思“现象学式地书写”(writing phenomenologically) 的理论原则,并且于最终将主张:现象学研究本身即是一种对生活世界之存有意义进行理解和说明的书写活动。而为了陈构上述“现象学式地书写活动”之本质,本文将首先说明现象学中有关现象、意义和语言之思考,以此思考为基础,进一步去澄清现象学对书写活动的反思,最后提出现象学书写的理念。而研究主题的理论背景主要采用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另亦收纳当代诠释学家伽达默尔和利科等人之观点。

【关键词】现象学;书写;语言;意义

一、前言

胡塞尔之现象学可被界定为一门研究“意识如何认知整体生活世界之意义(Sinn)”*在胡塞尔的现象学术语中有区分 Sinn 和Bedeutung。前者通常被中译为“意义”,指现象和存有自显的本质;后者则被中译为“含义”,指与字词有关的概念内涵。因本文论及存有与语言的关系,故沿用此区分。的科学。如此之科学──实质上开展的是超验(transzendentale)哲学的思想理论──与书写 (writing) 活动之本质或研究书写的实践理论之间到底有何关系?针对此问题,目前学界研究的方向粗略区分为二:其一,以现象学研究方法引导书写活动或书写教育的执行;*比如位于墨西哥之金塔纳罗奥大学的语言中心 (The Language Center of University of Quintana Roo) 即将现象学研究方法应用于写作教育之中,相关资料可参考:R. A. V. Argente,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in teaching writing: The case of the language center of the University of Quintana Roo.” In: Memorials Del vi Foro De Estudios en Lenguas Internacional, Universidad de Quintana Roo-Departmamento de Lenguay Educación, 2010, 679-694.其二,以现象学分析去厘清书写之实践活动的本质,进而提出有别于其他现象学研究学门之书写现象学的观点。*比如加拿大埃布尔达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 的退休教授 Max van Manen即提出一系列有关书写现象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其相关著作有:Phenomenology of Practice: Meaning-Giving Methods in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and Writing ,California: Left Coast Press, 2014; “Pedagogical Text as Metho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as Writing” , Saybrook Review, Vol. 7, No.2, 1989, 23-43; “Phenomenology of Practice” , Phenomenology and Practice, 1:1, 2007, 11-30等等。其他相关的参考资料如下:Andrew Waywood, “The beginnings of a phenomenology of writing-to-learn.”In: Mathematics Education Research Group of Australasia (MERGA), Conference Proceedings 1996, 605-611; Don McEachern, “On the Phenomenology of Writing” , Phenomenology and Pedagogy, 2:3, 1984, 276-286; Thomas M. Seebohm,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henomenology of Written Discourse for Hermeneutics” ,Joseph J. Pilotta (ed.),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Essays in Phenomenology and Hermeneutics.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2, 141-159.etc.本文主题偏向于后者,尝试以现象学考察去揭露书写的语言含义 (Bedeutung)、结构和目的;然而,不仅构思“现象学式地书写”(writing phenomenologically) 的理论原则,并且于最终将主张:现象学研究本身即是一种对生活世界之存有意义进行理解和说明的书写活动。

为了陈构上述“现象学式地书写活动”之本质,本文将首先说明现象学中有关现象、意义和语言之思考,以此思考为基础,进一步去澄清现象学对书写活动的反思,最后提出现象学书写的理念。而研究主题的理论背景主要采用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另亦收纳当代诠释学家伽达默尔和利科等人之观点。

二、存有、意义与语言

针对存有之现象、结构和本质意义进行整全和真正的理解 (Verstehen) 与解释 (Auslegung),这是当代现象学──事实上,亦是当代诠释学 (Hermeneutik)──的终极目的。根本上,此目的涉及了两个亟待澄清的问题:第一,存有现象和本质意义如何源生?第二,存有现象的结构和本质意义如何被认知?根据胡塞尔的观察,回应前者,首先必须回溯人对存有显现的意识体验; 回应后者,则必须反省人对存有之体验内容进行判断和构造命题的能力。

存有现象和本质意义如何源生?能够提出和回应此问者,不外乎就是具有与存有显现遭逢之经验的人了。*与存有遭逢的体验,并循此体验之内容去理解存有现象和本质意义,这是所有现象学研究的最初起点。不论是胡塞尔分析意识的意向性建构活动 (Konstitution)、抑或海德格描述此在之在世存有的存活结构,甚至是梅洛庞蒂强调身体性之感知活动作为通向存有世界的媒介,他们的论述基点纵然不同,但是都在探讨以人之本位而能与所处之存有界域往来的可能性条件。根据胡塞尔对知识有效性施与全面之笛卡儿式普遍怀疑的结果,存有只能通过人之意识活动的运作才能够获得显现的可能性。换言之,在人之意识通过普遍怀疑而被确证为不可怀疑之知识的绝对起点──因此被称为“绝对意识”──之后,存有只能作为其意识活动的体验内容而得以显现和揭示其本质。至于存有是否仍能具有独立于绝对意识之外的实在性 (Realität)?这点则已在现象学悬搁的运作下被存而不论了。*对胡塞尔言,存有是否具有超出绝对意识的体验活动之外的独立实在的自存性?就人之认知可能性条件而论,这点是无从判断的。Cf. 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Husserliana Band III/1), §27-32. (Hrsg. v. Karl Schuhman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6), 56-65. (下文引用此著作皆缩写为:Hua III/1)

当存有只能作为绝对意识的体验内容而显现自身时,显然,存有即作为“意识对象”而与意识作用产生必然相应的关系──此相应关系被称为“意向性”*“意向性”的基本定义即:意识总是“有关某物的意识”;换句话说,意识总是“意向地关涉于某物”。Cf. Hua III/1, 74.;比如,“看”即指向“被看的对象”、“听”即指向“被听的对象”。因此试想:存有所涵盖的实质内容到底是什么?其范围又有多大?一方面,若仅对应于单一主体──即绝对意识的超验主体──的意识作用,则存有不外乎就是此主体通过自身诸般意识活动而获取的诸多意识对象的统合,后者构成了其所寓居和所体验之生活世界的整体内容。然而,另一方面,通过辩证他我的存在,*胡塞尔对于“他我”之存有意义和主体际世界之构成的说明发表于其著作: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en und Pariser Vorträge(Husserliana Band I). (Hrsg. v. S. Strasser, Dordrecht/Boston/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 Aufl., 1991.) (下文引用此著作皆缩写为:Hua I)胡塞尔不仅让生活世界突破独我论的 (solipsistisch) 框架,并视其为所有主体之全部意识活动共构的对象,因此存有即相应地作为主体际世界所包摄的整体内容而显现自身。

就发生的 (genetic) 面向而言,不管是单一主体的抑或主体际的生活世界皆源生于个体的意识活动的运作,因此,其原初的形态是直接知觉的、主观的 (subjektiv) 和相对的。胡塞尔肯认,如此之原初形态的生活世界不外乎就是具体存在之人 (Person) 于其日常生活之中所经验到的、不经思索地即去习惯性接受之素朴的周遭世界;后者显然会于时间流之中显现层出不穷的杂多内容。*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生活世界”是个具有多重概念含义的术语,它可以指人于自然态度之中所经验的日常生活世界,亦可以指执行实践活动的主体际世界,或者指一个通过意识运作而被多样给予的知觉世界。然而,不管是日常生活世界、实践领域的主体际世界或是知觉世界,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直接经验性、素朴性和主观相对性。面对如此之生活世界,现象学的课题即在考察其先天性结构,以及说明其作为所有科学知识之原初基础的客观性。有关生活世界的讨论,可参考胡塞尔著作:Die Krisis der Europäischen Wissenschaften und die Transzendentale Phänomenologie (Husserliana Band VI)(Hrsg. v. Walter Biemel,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6)(下文引用此著作皆缩写为:Hua VI)而这就是人首先和最初所接触到存有现象:杂多、素朴和主观的生活经验。

人到底是如何通过这种杂多、素朴和主观的生活经验而去理解存有的整全和真正的意义呢?“意义”一词是胡塞尔针对意识意向性建构作用而提出的中心概念,它泛指“意识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亦指意识通过自身之意识内容而指向的某“意识对象”。*Cf. Hua III/1, §129, 297-299.如此之界定首先并不企图让“意义”一词即等同于对意识内容或意识对象之真正本质的宣称,它只不过是指出:凡是于意识中呈显之内容或对象──不管它是杂乱、含糊或有序清楚的──皆有源出于其自身所要表达的“什么”(Was);比如我看到书桌前窗外的花园,我的意识作用“看”之“看的内容”──此花园的所有景象──即共构了我通过看的活动而掌握到有关“此花园”作为花园而存有的整体表现或即意义。然而,意识在其作用之中对应于意识内容所表达之意义的方式,并非仅仅单纯的被动接收,而是于被动接受的同时给出了“理解”和“解释”──已包含了某种主动的“判断”;基于后二者,意识才能确定自己看到的是“花园”(而不是“菜园”)。如此一来,意识对“意识内容”之意义的掌握即指向“如何理解意识内容作为一整体?”和“如何解释和判断意识内容作为特定意识对象?”等问题,而这也就关涉到对于意识内容或对象之意义的本质规定了。*Cf. Hua III/1, §130, 299-301.

针对意识内容或对象之意义的本质规定,胡塞尔运用了“意识之意向性建构”和“本质直观”两种现象学方法去说明之。任一意识内容都是基于使其显现的某种特定意识活动而表现出相应的意义;比如“视觉内容”的意义必然相应于“视觉作用”,而不同的视觉作用方式──伴随其作用当下的环境条件──会产生不同的视觉内容。这种意识作用和意识内容的对应即为意向性的构成关系;前者称为意向活动 (noesis),后者称为意向相关项 (noema)。正因为意向相关项的意义是随着意向活动而发生,所以执行意向活动的意识主体对单一意向相关项或整全意识内容的显现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不是仅仅的被动接收而已),就此而言,若欲理解意识内容所表达的意义,即必须先去分析意识主体:如何于其诸般意向活动之中逐步地显现杂多之意向相关项,并进而有序地组织它们成为统合的整体,甚至使它们归属于同一意识对象?*胡塞尔有关意识主体之意向性建构作用的说明,即以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之间的对应结构为分析重点,相关资料可参考 Hua III/1, 第三编第三章:《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以及第三编第四章:《关于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结构的一系列问题》。

在分析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对应结构,并藉之说明存有意义作为意识主体之意识内容而开显时,胡塞尔指出两个重点:第一,尽管意识主体对意识内容意义之统握和对意识对象之本质界定具有意向性建构的主动性,然而意识内容并非由其凭空创造,意识对象的本质界定也不是任其虚构;比如我将眼睛从闭着至张开的那一刻,瞬间进入眼帘的景象如其所如的显现,它既非我的想象,也不能被我否认或任意更改。因此,当意识主体欲对意识内容或对象进行主动的意向性建构 (包含理解、解释、判断、界定抑或描述等) 时,必须符合于意识直观中“如其所如地”直接被给予之物 (das Gegebene) 的实相,亦即符合“面对实事本身”之现象学基本原则。*Cf. Hua III/1, §19, 41-43.

“实事”(Sache) ──即在意识活动中“如其所如地”直接被给予之物──有属己的和不可矫变的意义;它通过意向活动而作为意向相关项被给予,并成为构造意识对象的要素。当意识主体通过一系列意向活动而接收到杂多的意向相关项 (noemata),并将之有序地统合起来去构成一完整的意识对象时,其实他已在进行两种判断:其一,他掌握了意向相关项的本真意义,其二,他将不同意义的意向相关项判定给同一对象。比如,我环顾书桌桌面,先后看到红色的笔、白色的书本;在看到的当下,我“知道”那是红色的笔、白色的书本,因为当我直接收纳各种不同的视觉内容时,我亦已同时直观到红色之为红色、笔之为笔的本真意义,另外也判定红色属于笔,白色属于书本 (不会倒置)。而使这些直观判断得以不会出错、而且有效的前提必须是:我已掌握了各种不同意向相关项显现的本真意义,同时也具有对意识对象作为“某物”的本质理解。据之,胡塞尔指出了意识之主动意向性建构活动的第二个重点,即:意识主体必须和能够执行对实事的本质直观。

所谓“本质”意指规范实事在其个体性之自身存有中作为某物──作为某意识对象或客体──的内在形式,而“本质直观”即是主体对于其意识内容中作为被给予物之实事的本真形式进行全面掌握的方法,*“本质直观”又称为观念直观 (Ideation) 或观念化的抽象 (ideierende Abstraktion),是胡塞尔于其早期著作《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 1900/1901) 中即已提出的方法概念。其操作为:主体意识通过一种观念化的抽象作用从诸般相似的意向相关项中直接领会使它们被界定为同一类型之物的普遍规范;比如,我看到许多不同程度的红色,从中直接领会出能够使不同程度的红色都被归属于“红色”范畴的共同或普遍的形式原则。*通过本质直观而获得的普遍意义是一种主体意识的构造物,因此又被称为“观念”(Idee; idea)或观念性的普遍对象,用以指称实事之如此存有的规范形式。Cf. Hua III/1,8-9, 13.根据胡塞尔的看法,若意识主体无法对意识内容进行本质直观,那么他也就无法区分各种意识对象的差异,当然也就无法去宣称某物作为“特定的某物”;比如,他无法从一堆颜色之中指称某一种颜色为“红色”。*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Husserliana Band XIX/2). (Hrsg. v. Ursula Panzer,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4), 634. (下文引用此著作皆简称为:Hua XIX/2)

本质作为界定意识对象的普遍形式规范,它必须是绝对的、必然的和客观的,但却是非精确的,原因在于:关涉到意识对象之实事根本上是通过意识之诸般多样意向相关项而被显现的,因此,意识对象的表象亦将随主体之各种不同意向活动的发生而不断变样 (modifiziert),如此一来,其本质内涵将相应地于主体的直观中被不断修改,据之,本质作为普遍形式即使可以规范作为意识对象成为某物,但也只是一种近似本真和完满的规范原则──亦即只能被理解为趋近于理想 (Ideal)。*胡塞尔于《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现象学哲学导论》(Die Krisis der europäischen Wissenschaften und die transzendentale Phänomenologie: Eine Einleitung in die phänomenologische Philosophie, 1936) 一书之第45节开始逐步说明,如何从有关生活世界之诸般多样的意识体验内容之中直观通过实事呈显的事物之本质意义。换句话说,胡塞尔所欲把握的普遍对象或本质不应被理解为一种与事物之显相无关的“完善的原型”之形上学预设。

至此,回顾现象学研究的目的:针对生活世界──作为主体或主体际所共构的意识内容全体──的存有现象、结构和本质意义进行全面的和真正的理解与解释。就理解的面向而言,前述意识之意向性建构作用和本质直观提供了方法学的分析原则;藉助于前者,我们掌握了存有现象的显现结构,通过后者,我们则统握 (auffassen)到存有或存有之物的本质意义。整体而言,我们理解到:生活世界的实相是主体通过不断的意识经验去获取变动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不断进行本质意义之探讨和修正的结果。

事实上,“理解”亦已指出“解释”的可能。除非主体只将理解留存在自身意识内在,否则所有的解释都应包含二面向:其一,主体对于存有之生活世界之解释都具有主体际的关连性;其二,所有的解释都必须通过语言来陈构。针对前者所考虑到的是:出自单一主体的任何有关生活世界结构之宣称和存有物之本质的解释,皆不能只对其自身有效,因为生活世界是主体际共有的存有界域。换句话说,对于存有现象之结构和本质的解释必须是所有于时间和历史流程中存在之主体能共同肯认为“真的”──亦即符合存有的实相。

对存有现象之结构和本质的解释根本上已包含了“判断”和“描述”(Deskription) 的运作,而后二者必须通过语言才能具体化。相应于语言问题,胡塞尔分析了判断命题的结构。比如,当我看到一枝笔,指着它说:这是一枝笔。整个过程是:我执行了“看”的意向活动,统握了相应“看”所得到之诸般“意向相关项”的内容而将之理解为构成“笔”的属性,据之,我解释整个意识对象的本质意义为“这是一枝笔”;这句话具有语言命题的逻辑判断形式:“S是P”,它让我的意识内容由仅仅作为被内在理解的对象而转换成可被解释和描述的外在化样态。在此转换的过程中,应该被考虑的是:判断命题的构成使用了“概念”──即指称普遍对象的普遍语词,而当主体宣称“S是P”时,实质上,他是企图选择最适当的概念去表述他对意识对象之本质意义的真正理解。*Cf. Hua III/1, §133-134.因此,语言不只是判断命题的构成要素,也不是单纯作为转译意识内容的工具;语言更应该作为存有本质意义的载体。

总而言之,若现象学研究是以理解和解释生活世界之存有现象的本质意义为目的,那么考察“存有、意义、语言”三者之间的连结关系是必要的工作。存有作为生活世界自身是原初意义的发生场域,对此原初意义之本质的理解则是出自主体意识的运作,而语言其实就是使原初发生之意义与通过主体意识理解统握的本质得以联结一致 (einheitlich) 和可被说明 (auslegbar) 的媒介。*简言之,胡塞尔认为:世界始终是于经验上通过主体际共同说明的世界,亦即世界始终是可通过语言去说明的世界。Cf. Hua VI, 213.然而,语言到底具有何种特性而得以说明生活世界原初显现之意义本质呢?

三、语言与书写

对生活世界原初显现之意义本质的说明涉及了语言的表述 (Ausdruck) 结构。根据胡塞尔的分析,原则上,构成表述语言的要素有二:符号 (Zeichen) 和含义 (Bedeutung)。符号指表述的物理成份,比如由书写或发音所构成的“字词”(Wort),*胡塞尔指出“符号”(Zeichen) 并不同于信号 (Anzeichen),后者只具有指示和意指功能,但没有包摄意识对象的意义,其类型包括标号 (Kennzeichen)、记号 (Merkzeichen) 等等。以上区分可参考胡塞尔著作: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Erster Teil.: Untersuchung zur Phänomenol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Husserliana Band XIX/1) (Hrsg. v. Ursula Panzer,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4), 30-31. (下文引用此著作皆缩写为:Hua XIX/1)含义则指表述所意指 (meinen) 的内容或对象的意义*Cf. Hua XIX/1, 56f.;二者结合成为“表述”,即指包摄被意指的内容或对象之意义的符号,*Cf. Hua XIX/1, 30f.但是在独语的情况下,表述并不需要符号。比如“花”这个字词符号包摄了被主体实际意识到的花所显现的意义。就以上界定来看,当主体意识理解到于生活世界中原初显现之某被给予物的意义,而企图将它解释或说明出来时,即是将此物之意义通过物理性的字词符号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字词符号是物之意义作为精神性或观念性内容的肉身化 (Verkörperlichung) 表现。

必须注意的是,与字词符号结合而构成表述语言的含义实质说明的是被意识意指的“种类之物”,亦即含义反映的是种类之“普遍对象”;*Cf. Hua XIX/1, 103.后者构成了字词使用上之“一般概念” (Universal) 的意涵,因此,具有含义之字词符号实际上是作为普遍对象的一般概念。比如我看到一朵花,而后说:“这是一朵花”。这句话中所使用到的表述字词“花”的含义并非单纯用以说明被看到的那朵特定之花所显现的个殊意义,其作用更在于规范后者作为“花”之种类意涵;因此,“花”之表述字词的使用拥有一般概念的效果,它可以使人──说者和听者──对个别之物产生共同的意义理解,换句话说,通过表述语言的作用,人类实际上开展了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之概念范畴的含义世界。

若表述语言揭示的是普遍客观的──属主体际共有的──概念意涵,它就不仅是反映主体意识中直接被给予之物的杂多显现意义了,而是指出了此物之作为“某物”的规范式本质界定,而后者是从诸般杂多之个殊的意识内容中被直观抽象──即本质直观的运作──而得的观念性构造物。如此之表述含义是否能如实反映物被意识到的原初意义?此质疑的重点涉及到:“杂多的意向关系项之诸般意义”与“统合为一的本质界定”二者间的一致性关系。而这是一个有待仔细考量的问题。

前述曾说明:本质作为界定意识对象的普遍形式规范,它必须是绝对的、必然的、普遍的和客观的,但却是非精确的,因为它会随主体之意向活动的不断发生与变样而相应地被不断修改。若依此说明,则表述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具有本质界定的作用──似乎并不会和也不应该会脱离原初的意义。然而,于追究意义肉身化──即原初意义被具体化而成为表述语言之含义──的过程中,胡塞尔实际上指出了表述语言扭曲原初意义的危险。

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现象学哲学导论》一书中,胡塞尔反省观念 (Idee) (即本质)*胡塞尔称“本质”为Idee (观念),意指实事之如此存有的本性;而因为本质观念可以通过意识(精神)之直观而从诸般多样之经验实事之中被把握成有关意识客体的统合意义,所以它可谓为一种由精神构想而得的“普遍对象”。(Cf. Hua XIX/1, 113f; Hua III/1, 153f.) 然而,为了避免观念一词被误解为一种与事物之显相无关的“完善的原型”之形上学预设(比如柏拉图式的观念),因此胡塞尔又启用 “eidos”或“Wesen”来取代之。详见:Hua III/1, 8-9, 13.之意义的起源 (Ursprung) 而提示说:就意义的起源和本质直观运作目的而言,本质观念──作为一种关涉意识之意向相关项的统合原则──是非精确的、可修改的规范形式,尽管如此,却也基于其必须作为形构杂多意义而成为统一同一之整体的规范形式,本质观念即在被统握构造的过程中──观念化 (Idealisierung) 的过程中──不断被要求修改至具有几近绝对理想 (absolut ideal) 的同一性,亦即它会被形构成一个几近完善的理想观念自身。*对胡塞尔而言,Idealisierung原本是指形成观念性之构造物的过程,因此可译为“观念化”;它在古希腊时代之理论活动中早已作为一种科学特有的方法。(Hua VI, 18f., 26f., 375f.) 然而,在观念化的运作中,往往以构造“理想的”(ideal) 观念或即理想的原构造物 (das ideale Urkostituierte) 为目的,因此一般又被译为“理念化”。必须注意的是,自文艺复兴时代以降,这种特殊的观念构造方法却在欧洲科学的要求下被当作追求类似精确之数学观念的操作方法,因此而导致了科学研究偏离古希腊时代的原初理论理想而产生欧洲文化的内部危机。而为了符应理想观念的完善性,本质观念亦被要求具有宛如数学观念一般之同一化和精确化的特征。只不过,一旦本质观念被当成同一和精确的理想观念,它将可能变成只具有固定意涵的知识概念,因此也就陷入了脱离杂多原初意义之实相的危险。*胡塞尔于著作《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现象学哲学导论》一书和此书附录文章《几何学起源》中仔细分析了这种观念理念化的危险,并说明其所引起之当代欧洲科学的危机。

当然,在正确操作本质直观和观念化的前提下,本质观念不必然会被构造成只具固定意涵的知识概念。然而试想一下:我到底是如何从看到一朵活生生的花而尝试以作为概念之表述语言去忠实地描述它的过程?通常的情况是:我会尝试从已知的概念之中捡选“最合适的”字词去进行描述。然后也许我会说:那是一朵粉红色的花;因为我觉得“粉红色”是对这朵花最合适的形容词。但是吊诡的是,往往我所看到的花的实际“粉红色”和我用“粉红色”的字词去表述的概念意涵始终有些差距,后者相较下是固定和精确的含义,不若花之实际的粉红色那般活泼生动,而且在我宣称了“那是一朵粉红色的花”这句话后,彷佛活生生的花之杂多显现意义就退居幕后,留下来被肯认的反而是抽象的“粉红色之花”的概念,换句话说,“那朵花是粉红色”的判断命题脱离了实际花之显现而具有认知效力,而事实上,此有效的命题显然比较能够普遍和客观地传递给他人。

上述例子突显了表述语言之含义──作为概念意涵──取代存有物之原初显现意义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在书写的表述语言中更加明确。诚如诠释学家伽达默尔的分析,书写性 (Schriftlichkeit) 的语言比口语(Sprechen) 语言更能传递纯粹的意义理想性,因为它脱离一切心理或情感的干扰、时空环境的限制而能将意义完全客观地流传下去,同时让凡是读到它的人皆能通过文字形式再重新参与到其所承载的意义界域之中。*H.-G. Gadamer. Hermeneutik I: Wahrheit und Methode.-Grundzüge einer philosophischen Hermeneutik. (Gesammelte Werke, Band 1) (Tübingen: Mohr Verlag, 1999), 398. 类似的看法亦可见于胡塞尔之文章《几何学起源》。(Hua VI, p. 371f.)口语表述语言则不然;在说话中,被说出来的字词本身常常含义不清,因此需要借助于手势、脸部表情、声音的抑扬顿挫来帮助澄清语义,而且,一旦说话活动停止,语言的意义似乎也停止传递。由此可见,书写性表述语言比口语表述语言对纯粹意义的再认 (Rekognition) 更具效力,换句话说,书写性表述语言具有客观知识的特征。

正因为书写性表述语言以固定的文字形式能将存有显现之事态 (Sachverhalt) 的纯粹意义作为知识客观地流传下去,所以才成为诠释学进行理解与解释任务时的真正对象。*Gadamer. Hermeneutik I: Wahrheit und Methode, 397然而,若我以作者的身份从事书写活动,藉之企图将自身理解到的存有意义固定下来和递传出去,那么我会如何面对字词?“解读书写文本”和“以字词进行书写”二者是不同的活动,然而,字词于书写文本中被要求去彰显的纯粹意义同样也在作者进行书写时产生作用,亦即:作者会要求自己所写下的字词能精准地表达其欲描述之对象的纯粹显现意义,后者最初仅是作者意识内在的理解,然而在被字词固定下来后,即能成为公共性地被解读的文本,而且在被解读的过程中开启了作者和读者都能理解的有关存有意义的客观知识。

在书写活动的理想状况中,作者应能将其所理解的有关存有显现的纯粹意义以相应的字词进行表述,以至于让读者在阅读其所书写的文本时,也能透过字词所反映的含义而去领会相同的纯粹意义。*此处所提到理想状况,是以作者在进行书写活动当下的心态和期待之效果去进行假设,而与伽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无关。依伽达默尔的看法,对于文本的解释并不是去回顾原初作者本人在写作当下对意义的理解心理;因为文本是视域融合的构造,它早已超越作者或任一读者的个体意识了。(Cf. Gadamer. Hermeneutik I: Wahrheit und Methode, 396f.)然而,这种对书写与阅读之同一性的要求──即对被描述的意义与被解读的意义之间一脉相承的要求──其实是难以达及的。理由是:作者在进行书写活动时,他已经采用了字词去转译其自身所理解的原初意义,而字词作为具有含义的符号必须首先从已被赋与既定概念意涵的限制中解脱,才能将其应承载的原初意义再次彰显出来。这种意义转换的困难宛如翻译活动所会遇到的窘境一般;翻译者作为对话双方的媒介,他必须考虑到两种语言之字词含义的一致性转换问题,然而却会基于找不到相应意义的原因而无法百分百地忠实进行翻译。*伽达默尔以翻译的例子突显出语言对话之中有关理解和解释的困难,而诠释学的任务就在于去面对这种意义转译的窘境。(Cf. 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388f.)

字词作为具有含义的符号之所以难以从已被赋与既定概念意涵的框架中解脱,原因在于:往往符号会被视为外在性的象征 (Symbol) 或图像 (Bild),并且与特定意指对象的意义相连接;比如当我们看到“白色”此字词,即会习惯性地想到“纯洁”的意义。这种语言上使用的习惯常影响着我们在书写时对于字词的捡选或在阅读时对文本的理解,以至于让我们几乎忘记了字词本身有一种“言外之意”的可能性。然而,字词的“言外之意”并非空穴来风,而是随着人于历史文化流程中通过各种生命经验而不断给出之意义才被构造出来;只不过,字词的丰富含义常会因时因地、基于人本身的认知倾向而被忽略。

为了让字词符号所欲象征的对象或意义真正得以被揭露,即必须对之进行一种隐喻解码的工作。诚如利科的分析,象征符号包含双重意指的对象:其一是字面上的、明显的含义,其二是类比的、不透明性的意义;*Paul Ricoeur, Hermeneutik und Psychoanalyse. Der Konflikt der Interpreation II. (München: Kösel-Verlag, 1974), 65f. 另外,有关符号隐喻的问题可参考Ricoeur之文章 ,,Metaphor and the central problem of hermeneutics.“ (In: John B. Thompson (ed. and trans.), Hermeneutics and the Human Sciences: Essays on Language, A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165-173.)比如“白色”此一字词,字面上是意指“白”的颜色,类比的是指“纯洁”的意义。因此,对于字词的隐喻解码即必须去反思到字词被赋与之各种含义、意义的历史背景和重迭的构造,并且深入其与主体生命之具体经验的关系。

对象征字词进行隐喻解码,这不仅是读者面对理解文本时应进行的工作,对于书写活动中的作者亦是必要的。比如,当作者将“善恶之争”描绘成“黑白之战”时,他必然已掌握到“黑”与“白”二字词所具有的“恶”与“善”之类比意义,也就是说他已超越前二字词的字面含义,而去扬揭其隐喻的内涵。

根本上,在书写活动中,作者为了去描述、解释自身所直观到的有关存有显现的本质意义,他在选择表述的字词时,一方面必须去理解到字词作为象征符号所具有之字面的和隐喻的双重意指的含义,另一方面亦必须慎重面对表述字词之含义对自身思想可能造成的宰制和误导。总之,通过对于字词之本质的深入理解,作者才能避免使用僵化之表述语言而对存有显现之原初意义进行片面性的描绘。此外,作者在选定表述字词的那一瞬间,事实上也通过将其诸般含义与存有原初意义的结合而赋与此字词新的意义内涵。换句话说,在书写活动中,作者不仅是慎重地在面对存有与语言的关系,他同时也在尝试重新激活存有的实相和重构语言的含义。

四、现象学与书写(phenomenology and writing)

借着前述一系列针对存有现象、意义本质、表述语言和书写活动的分析,我们获取了说明“现象学”与“书写”二者之关系的可能性。首先,就书写活动的实践本质而言:诚如前段已提及,作者从事书写的目的在于将其所理解的存有显现之原初意义具体化为表述语言,因此在其写作的过程中,他至少必须考虑两面向的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存有现象之原初意义与本质?其二、如何掌握表述语言的结构和含义?针对第一个问题,现象学悬搁和还原方法可指导作者忠实地去面对其个体生命体验中所遭逢的所有原初意义,而意识意向性建构和本质直观二者则提供了分析和统握原初意义之结构和本质意义的操作方法。至于有关掌握表述语言的结构和含义的问题,胡塞尔分析了表述语言之符号和含义相应的结构、命题判断的逻辑运用和概念(观念)的意涵之原初起源,再加上伽达默尔有关书写语言之客观性论述与利科对于字词符号的象征含义的拆解,此等种种对语言的反省皆有助于作者去考量字词的表述能力和限制。

然而,在以上的说明中有两要点被忽略了:第一,作者在书写活动中的心理历程;第二,书写活动对存有之知识化的作用。表面看来,因为作者具有理解和解释的能力,所以在书写活动中拥有将存有之原初意义转译成表述字词的含义之主控权,但是,作为一个忠实面对实事本身的意识主体,作者于反思中会察觉到:周遭存有世界与其自身的关系是一种问与答的往来。*此处借用了伽达默尔有关文本与读者的“问与答”之关系的想法。(Cf. Gadamer. Hermeneutik I: Wahrheit und Methode, 375ff.)他的写作灵感源出于原初意义对他的召唤,彷佛周遭生活世界之存有氛围向他提问:“你到底领会了什么?”因此书写活动变成了作者回应存有问题的一种方法;在此情况下,作者是相对地被动承受存有意义的降临。但是另一方面,通过他所捡选的表述语言,作者将心领神会的存有意义以被他赋予创新象征含义的字词写下,如此一来,他不仅揭露了存有被隐蔽的实相,事实上也主动地让存有实相彷佛如其所欲的被开展──这可谓是作者的创造。藉由上述而意图指出的是:于书写活动中,作者之内在心理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的双面作用;而作者必须对自我主体意识的双面性格亦时时进行现象学反思,否则将会在书写历程之中或是迷失于存有意义而无所适从,或是过度运用文字矫饰存有。*在谈及文本诠释的现象学研究时,利科提出三条进路:对存有之意义的现象分析、对文本之文字与表述的语言分析,以及对个体生命体验的心理分析。于本文中,特别强调作者之心理分析的层面,此理解受利科的心理分析之观点启发。

另一个至今被忽略未处理的问题是:书写活动对存有意义之知识化作用。于书写活动中,存有之杂多、变动的意义将通过表述语言无可避免地被概念化、固定化、公共化和普遍化,而且后述特质的完成即让已流逝的存有意义超越时、空限制而成为可被再认知的对象,如此之转变,存有意义实质上已被构造成有系统的知识。知识化并非绝对的负面,只不过知识化的危险就在于对于存有原初意义的遗忘;正因为遗忘存有意义的危险是可设想的,诠释学的任务才显重要。为了要避免上述危险的发生,书写活动的过程中更需要时时伴随现象学反思,以提醒作者去了解到:书写是不断意义重述的历程。

最后,就现象学研究本身的特性来看,现象学以理解和解释存有的原初意义为目的,整个研究根本上就是一系列运用语言命题去陈构的存有科学。因此,凡是在反省书写之实践活动本质时会出现的种种考虑,对现象学作为一门解释存有的科学都同样有效。在此基点上应可说:现象学研究是一门通过不断地书写活动而去建构对存有意义之理解和解释的实践科学。

(责任编辑任之)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1-0086-08

作者简介:罗丽君,台湾人,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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