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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尊老养老问题研究
——以晋东南区域为考察中心*

2016-02-02段建宏

社会史研究 2016年0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家庭

段建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社会史研究的不断深入,众多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古代在赡养老人方面的经验,以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借鉴。自20 世纪80年代末起,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古代尊养老人的问题,至今已有上百篇学术论文发表,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尊老养老制度研究

国家所颁布的尊养老年人的各项政策是研究古代社会养老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不少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王志芬较早系统全面地将历代的尊老养老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中国古代尊老养老体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行了总结。他提出:“尊老养老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原始的尊老养老美德被‘父权家长制’的确立所强化,并随着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传扬而成为中国社会核心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形成了一套以家庭养老为主线,家庭孝亲、社会尊长、国家养老这三种形式并行的尊老养老体制。”①王志芬:《浅析中国古代的尊老养老体制》,《学术探索》2003年第7 期。

明清时期的养老政策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关于这一时期养老政策的研究基本达成一致的是:明清时期的养老政策相对于历代来讲都是比较完善的。而关于明清两代优老养老政策的具体内容,学者们也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入手进行了阐述,其中最富有特色的论点要数周桂林在《论朱元璋兴孝以行养老之政》中所提出的朱元璋“兴孝以行养老之政”,文中也明确指出,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②周桂林:《论朱元璋兴孝以行养老之政》,《河南大学学报》1988年第4 期。此外,学者王兴亚在《明代的老年人政策》一文中也对明代政府各种优老养老措施进行了专门论述,为今人研究明代的养老措施提供了借鉴。③王兴亚:《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南都学坛》1994年第4 期。而有关清代尊老养老政策的研究,则以王彦章的《清代尊老优老礼制述论》较为突出。文中详细列举了清代政府尊老优老的突出表现,并对清代如此尊老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④王彦章:《清代尊老优老礼制述论》,《历史档案》2006年第4 期。

(二)古代尊老养老风尚的研究

古代社会尊老养老风尚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统治阶级的提倡以及国家养老制度的推行。近年来,学者们主要从古代社会尊老养老风尚的形成、内容以及少数民族尊老养老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宏观上对中国古代尊老养老传统进行把握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高成鸢的《论中华尊老传统》、刘德增的《古代中国的养老与敬老》。前者主要从中华民族尊老传统的表现形式以及在当今的现实价值等方面进行论述,⑤高成鸢:《论中华尊老传统》,《道德与文明》1999年第4 期。而后者则从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两个侧面多角度地论述了古代的尊老养老传统。⑥刘德增:《古代中国的养老与敬老》,《民俗研究》1992年第2 期。

(三)地方收养贫病孤老机构的研究

在传统社会中即设立了专门收养贫病孤老的机构,而这些善堂善会又是地方社会进行民间慈善救济的主要组织,因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在海外学界起步较早,成果也较丰硕。如罗威廉结合城市史的研究,对汉口的各类善堂善会展开论述,指出善堂是19 世纪后期中国都市社会中十分重要的福利救济设施,对城市的维系与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是把善会善堂看作是“市民社会”的代表之一,认为它开创了“公共领域”的先河,因而评价很高,这显然与日本学者夫马进研究江南慈善事业所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①William T. Rowe, 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chapter 3—4, pp. 91—156.夫马进通过考察晚清时期杭州善会善堂的捐款和经营状况,指出它因官款资助而受到地方官府的强力指导和监督,因而这些善会善堂始终是从事各种慈善活动的机构,与地方自治并无紧密关联。②〔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63—639 页。

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于地方收养孤老机构的研究也引起了中国学界的普遍关注。江南地区无疑是学者们研讨的中心,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其中尤以王卫平、黄鸿山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最具代表性。该书的下编系统考察了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民间社会所开展的养老恤孤等慈善活动,在史学界颇具影响。③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5年。相对于江南地区而言,西部以及华北地区慈善收养机构的研究则要薄弱很多。作为对学术界历来较多关注南方慈善收养机构的一种区域性补充,王娟重点考察了清末民初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慈善收养机构,认为北京地区的慈善收养机构在清末民初已发生重大变化:数量上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趋势;救助功能方面普遍地由施养向教养转化;管理方式也逐步走上联合统一的道路。①王娟:《清末民初北京地区的社会变迁与慈善组织的转型》,《史学月刊》2006年第2 期。她的作品作为为数不多的研究西部与华北地区地方慈善组织的成果之一,带有区域比较视角,颇可称道。

以上内容就古代社会尊老养老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回顾,从中可以看到,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无论是研究视角还是研究领域都获得了新的突破,但仍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进一步开拓,如研究内容与主题的进一步细化,史料的进一步发掘。本文试图以清代山西省晋东南地区的方志作为基本资料,结合正史、实录等官方资料,分别从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会三个层次对明清时期晋东南地区的养老政策予以梳理,以期深入探讨明清时期的养老问题,丰富和充实现有研究成果。

二、明清时期的国家养老政策

国家政策是养老问题总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与发展起着引导作用,也是区域社会养老政策的总纲。

(一)免除老年人及部分家庭成员的赋役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基本上都会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劳动能力,因而明清两代制定了免除老年人赋役负担的政策:“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②(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7 《食货》。这样就减轻了老年人的负担,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老年人的优待。

不仅如此,政府还制定了免除部分家庭成员差役负担的政策。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多已无法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甚至其中很多人需要家人悉心的照料,与此同时,老年人在精神上也更加依赖于家人。但问题在于:封建社会中,成年男子必须按时为国家服劳役,这对于那些本就需要终日为生计而奔波的平民百姓而言,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又何来时间侍奉双亲呢?针对这种情况,明朝统治者在开国之初便给出了优惠政策。洪武元年诏:“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①(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80《养老》。这样一来,就使得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能够得到家人充分的照顾。同时,老人与子孙在一起生活,心理上也能得到家人的关心,心情自然愉悦。而对于广大的乡村庶民而言,这样的政策也使得家中有了劳动人手,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从事生产劳动,也就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了物质保障。这样看来,免除部分家庭成员的差役负担这一政策是十分人性化的,它使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落到了实处。也正是由于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双重效应,清代将其延续了下来。

雍正元年钦奉:恩诏七十以上张禄等一百七十名每名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②乾隆《陵川县志》卷11《赋役》。

乾隆元年钦奉:恩诏事③对此处“事”字存疑:可能是衍文,亦可能是“年”被误写为“事”。七十以上傅兰等二百三十四名每名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④乾隆《陵川县志》卷11《赋役》。

清代诸帝对于此政策的多次重申,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二)对老年人给予物质补助

这种形式的国家养老在历代都较为普遍,它不仅可以解生活窘困之老民的燃眉之急,又可以表达国家的尊老敬老之意。明朝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有关政策:“明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⑤(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1《民政二》。此后,明代诸帝又多次予以重申:“建文元年二月,赐民高年米肉絮帛……天顺二年,诏军民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匹、絮一斤、米一石、肉一斤;九十以上者,倍之……嘉靖十五年三月,帝如天寿山谒陵,赐高年粟帛。”①(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1《民政二》。清代在前代基础上,将这一政策进一步完善。

雍正元年钦奉,恩诏赏给七十以上程以仁等共二千二百三十二名、八十以上老民徐崑等一百八十一名,每名给绢一匹,折银八钱,棉一斤,折银八分,肉十斤,折银二钱五分,米一石,折银五钱四分;九十以上老民晋珵等,年九十四岁共二名,棉肉等各加倍。②雍正《泽州府志》卷25《蠲免》。

乾隆十六年钦奉,恩诏事赏给八十以上老妇都王氏等二百六十八名,每名给绢一匹,价银八钱,米一石,价银七钱,每名给银一两五钱。③乾隆《陵川县志》卷11《赋役》。

乾隆二十七年钦奉,恩诏事七十以上老民冯陧翼等七十二名,每名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八十以上老民王德俊等八名,每名赏给绢一匹,折银八钱,棉一斤,折银八分,肉十斤,折银二钱五分,米一石,折银七钱,每名共折银一两八钱三分。④乾隆《陵川县志》卷11《赋役》。

从这些被列举出来的赏赐物品的数量及其价值来看,历朝都根据当时的消费水平制定了相应的物质补助方案,这既体现了历朝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又可以基本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在物价上涨时不会大幅下降。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从这些诏敕颁布的时间来看,间隔时间是比较长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明清时期对老年人的物质补助一直没有固定下来,形成一种定期定量发放的社会福利。它或是由最高统治者的意志所决定,或是视国家财力而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自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

(三)给予老年人一些政治荣誉

政治荣誉是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一般来讲,拥有了一定的政治荣誉,即可以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可享受与之相伴随的政治特权。因此,明清两代政府给予老年人以一定的政治荣誉,也是其优抚老人的一种重要方式。

1.赐予爵位

爵位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荣誉,在传统社会中一般只有皇亲国戚以及立有特殊功勋的人才能有此殊荣。而明代在建国之初就将这一殊荣赐予了物质条件较为充裕的老人:“应天、凤阳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社士,九十以上,乡士;天下富民,年八十以上,里士,九十以上,社士,皆与县官均礼。”①(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1《民政二》。此后,历朝又将这一殊荣赐予了为数更多的老年人,也使更多的老年人获得了与之相对应的政治权利(如与县官平礼),这就在无形当中提高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2.给予冠带

冠带与爵位一样,也是一种政治性的优待,拥有了它,与之相伴随的也就是社会地位的提高。明代政府给予高年老人以冠带的政策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放宽年龄限制的过程。“英宗天顺二年诏,男子百岁者,加与冠带,以荣其身。”②《明英宗实录》卷286。这一规定,将给予冠带的年龄限制为百岁以上。到了天顺八年则改为“年九十以上者,给予冠带。”③《明宪宗实录》卷1。孝宗即位后,于成化二十三年下令:“民年八十以上,乡里敬服者,加予冠带。”④嘉靖《尉氏县志》卷3《人物》,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最终将给予老年人冠带的年龄限制放宽至八十岁以上。这一做法是有重大意义的:众所周知,在古代社会中,由于自然灾害频繁、生产力水平低下、医疗卫生条件落后等原因,人们的平均寿命是比较低的,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已属稀少,八十、九十更是罕见,百岁老人更是少之又少的“稀世珍宝”。因而将受惠老人的年龄限制予以放宽,不仅加大了政策的合理性,也能使更多的老人享受到这一殊荣。

(四)为百岁老人建坊

这是清代盛行的一种尊老敬老方式。在传统社会甚至于直至今天,百岁老人都是十分稀少的。高寿不仅是个人之福,在古代社会中它还常被视为是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因此,政府为百岁老人建坊,一方面可以为尊老敬老做出表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它的子民们展示出欣欣向荣、百姓安居乐业的一派繁荣景象,从而为自己的统治歌功颂德。清代诸帝都曾颁布敕令,为百岁老人建坊。

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奉诏,款内七十以上老民免其杂派……百岁者题请建坊。①乾隆《高平县志》卷9《蠲免》。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奉文,恩诏内开妇女年七十以上者给与布一匹、米五斗……百岁者题请建坊。②乾隆《高平县志》卷9《蠲免》。

乾隆十七年二月奉文,恩诏内开军民年八十、九十以上者,赏给绢棉米肉,百岁者题请建坊。③乾隆《高平县志》卷9《蠲免》。

如此频繁地重申这一政策,足见清代诸帝对老年人的尊崇。

(五)老年人在刑罚上的优待

怜悯体恤老者一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伦理道德准则,这一点在量刑标准上即有明显的反映:“洪武元年,令禁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必散收,轻重不许混杂。”④(清)龙文彬:《明会要》卷66《刑三》。也就是说,在同样的犯罪事实面前,对于老年人在量刑处罚时给予适当的照顾。此外,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弘治六年十二月令,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或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勿论,不在收赎之例。”①(清)龙文彬:《明会要》卷66《刑三》。从中可以看出:明代对于老年人犯罪,或免于处罚,或予以减轻,或以子孙代替老人服刑。这是在充分考虑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的人性化的决策,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的体恤与优抚。

三、地方政府实施的养老措施

由国家所颁行的各项优老养老措施固然体现了封建政府对于老年人的关怀,但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打折扣,因而也需要更接近基层社会的地方政府颁行一些更富有实效的措施以补国家养老政策之不足。

(一)设置收养贫病孤老的机构

明清两代为收养社会上无人奉养的贫病老人,设置了一些官办或官民合办的收养机构,其中,以养济院和普济堂最为典型。

1.养济院

养济院是由官方设立的,以收养鳏寡孤独、老疾病残为主的社会慈善机构。明代在建国初期,就下令在全国各地遍设养济院:“洪武五年五月,诏天下郡县置养济院。”②(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1《民政二》。此后,明代诸帝不断重申,养济院的设立也就渐趋普及。但是,明代的养济院奉行本籍主义的原则,即所收养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贫病之人,外地流民无法进入。这种将流民与地方贫民区分开来的做法,虽有利于将流民遣返回原籍,却也不尽合理。因而到了清代,这一政策也得到了一些改进:“乾隆十二年奉文,于县属通衢以及镇集设立,每年十一月初一日开局,遇外来以及本地无告穷民收入局内留养,春间资送回籍。”①乾隆《高平县志》卷7《属廨》。这种暂时收留外地流民以待春暖后再遣返回籍的做法,显然更为人性化。

清代的养济院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得以发展,首先表现为救济标准的提高:相对于明代养济院中“日给二餐”、“岁给米三石”的救助标准,②(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1《民政二》。清代养济院中老人的待遇明显有所提高。“每名日给米一仓升,盐菜钱二文,冬给棉衣一身。自立冬日起至立春日止,每名日给煤炭钱二文。”③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其次是收养名额的增加:明代中后期由于财政困难,对财政支出采取“量入为出”的原则,因而对养济院收养的人数做出了限制。到了清代,随着待收养人数的增加以及清初财力的增强,政府开始在原有收养定数的基础上额外收养孤贫老人。“乾隆二十五年,知县关九龄将本谷变价增置地四十四亩零……又增收贫民十名,通计收养共四十名。遵奉规条,按名给发。”④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知县田樟奉宪设立,每年隆冬收养老幼无依、贫病流民五十至七八十名不等,每名按日给发仓升米八合,煤炭钱五文,内有单寒就养者,各给棉衣。”⑤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对定额收养制度的打破,自然会使更多的孤贫老人得以蒙受政府的惠泽,不至流落街头。

2.普济堂

普济堂是为了弥补养济院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民间慈善机构,它最初由民间社会自发创立,直至雍正二年才发布诏谕予以倡导。此后,其官营色彩渐趋浓厚,不管是经费来源还是日常管理都开始较多地受到官方的影响。其中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尊老养老事关地方教化,是朝廷对地方官政绩进行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因而地方官对于普济堂的建设注入了极大的热情,不仅带头捐献、大力提倡,并且常以地方政府的资金资助普济堂的建设、改造工作。长治县普济堂“乾隆十八年,知县丁琰捐建,大门一间,房屋二十间。原捐买地一百亩三分四厘,收租谷七十九石六斗零,捐本谷一百六十一石,又捐本银三百两,发当行生息,收养无依贫民三十口,按民给粮。”①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锅盆炕席药饵棺木,随时拨给,除收租谷利银支销外,如有不敷,俱系本县捐俸给发。”②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普济堂最初是为弥补养济院在收养孤贫老人的局限上而出现的,但它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慈善收养机构依然遍布全国大部分县级城市。陵川县“普济堂在县治西,后废。乾隆三十七年,知县程德炯移南关外,造房八间。”③乾隆《陵川县志》卷9《衙署》。分布范围如此之广,再加上地方官员的大力扶持,其所发挥的作用自是不可小觑的。因此,明清两代养济院、普济堂的设置基本已遍及县级城市,其修建、改修工作也多由地方官员负责。此外,政府对于这些慈善收养机构的关注还集中表现为频繁的改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于收养孤贫老人的重视。

此外还有留养局,“留养局四处,一在城三嵕庙,一在漳泽村,一在韩店镇,一在西火镇。吴志知县田樟奉宪设立,每年隆冬收养老幼无依、贫病流民五十至七八十名不等,每名按日给发仓升米八合,煤炭钱五文,内有单寒就养者各给棉衣,俱系本县捐俸给发,俟春日融和自行谋食。”④光绪《长治县志》卷3《建置·城池》。长子县留养局,在小西街道南⑤嘉庆《长子县志》卷3《仓储》。,当然这些并不纯粹是专为老人而建,但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尊老养老的风气。

(二)在地方推行良好的尊老敬老风尚

养老是与尊老敬老一脉相承的,政府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才能在社会中营造出良好的尊老敬老风气,从而使家庭养老的贯彻实施更有保障。

1.乡饮酒礼

通过举办一些礼节性的尊老活动,以期在全社会培育良好的敬老风尚,是明清两代统治者所惯用的一种手法。其中,尤以乡饮酒礼最为重要。

此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种由政府倡导、盛行于民间的敬老之礼。明清两代尤为提倡:“洪武初,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使民岁时宴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遂为定制。”①(清)龙文彬:《明会要》卷14《礼九》。从中明显可以看出,之所以极力推崇乡饮酒礼,目的在于教化百姓尊老敬老,进而稳定社会秩序。此礼虽由民间社会负责筹办以及具体实施等事宜,但由于事关地方教化,政府亦十分关注。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其举办的时间、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每岁于正月望日、十月朔日举行。”②雍正《沁源县志》卷4《典礼》。其次,对于与会宾客的德行审核亦由地方政府负责。“请嗣后各属于每岁举行之前,将所举宾耆查明事实,如果品行端方、齿德兼茂,详司批允,方准遵行,如品行不端、齿德乏人,即将原额银两解司充饷,如此则宾耆不致滥举而钱粮亦无虚冒之弊。”③雍正《泽州府志》卷32《乡饮》。再次,对于此礼实施的结果,政府也十分关注:“雍正八年二月奉文,查得乡饮典礼乃尊贤养老。”④光绪《沁水县志》卷6《选举》。此外,从地方志中所列举出来的与会宾客的名单来看,“耆宾”在人数上显然占了“上风”,加上在礼节设置中处处渗透的对老年人的推崇:“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齿序……择年高有德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三宾,又其次为众宾……其座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纯笃者居于次,余以齿序。”⑤(清)龙文彬:《明会要》卷14《礼九》。无疑都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之中就强化了尊老敬长的观念。

2.对于在家庭养老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旌表

为进一步在全社会中营造出尊老敬老的风气,明清时期的统治阶级还常通过对于一些在家庭养老中做出表率的个人予以褒奖的方式,以期引导人们纷纷效仿,从而实现“老有所终、老有所养”的社会蓝图。具体到这一时期的晋东南地区,对于孝子贤孙给予旌表是十分普遍的,其产生的效果也是较为明显的。可想而知,在孔孟之道深刻影响下的古人心目中,“光耀门楣”似乎已成为其一生的使命,而通过这种侍奉双亲的方式即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自然会有很多人效仿。当然,给予褒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最为普遍的就是建坊旌表和给匾旌表。

对于在家庭养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建坊旌表的优待,在晋东南地区常见于节妇克尽孝道侍奉公婆的范例中:“张贞女,贫民,张崇女也,幼字苗咨,未婚咨卒,女闻讣奔丧成服,誓以身殉,姑慰而止。姑老且贫,翁素就食于外,女养姑以十指,比姑殁,终葬,女七日不食,死。当事闻于朝,雍正九年建坊旌表。”①乾隆《凤台县志》卷10《列女》。

而用给匾旌表的方式对于孝子贤孙予以嘉奖在明清时期的晋东南地区也是较为普遍的:“董缉先妻郭氏,年二十而夫亡,苦志守贞,上事翁姑,生事死葬,胥以礼……前县沈荣昌以匾旌之。”②乾隆《凤台县志》卷10《列女》。旌表范围如此之广,自然能起到引导民众尊老敬老的作用。

四、民间的养老风气与实践

国家或地方所颁行的各种尊老养老政策从很大程度上讲都只能起到引导民众更为积极、主动地去尊养家中老人的作用,毕竟这些老年政策的受益者只是极少数人。因而,对于绝大多数的老年人来讲,其赡养问题还是要依赖于来自家庭的支持。

晋东南地区素来民风淳厚,民间养老事业开展得井井有条。据史籍记载,此地有五种美德,“一曰养老。陵俗:名亲其亲,由近及远,绝少乞焉。老者无近族则戚里以此供养,足征醇厚。”③乾隆《陵川县志》卷15《风俗》。从中可以看出,晋东南地区人民深受“孝道”思想影响,视奉侍老人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孤寡老人,则由邻里之间共同赡养,基本上做到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实现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家庭养老责任承担者的多元化

家庭养老的主要特点就是承担养老责任的人员主要是与被赡养老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明清两代的晋东南地区,子女等晚辈亲属基本都能履行赡养长辈的义务。其中,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为主,兼有侄、孙、媳、甥等晚辈对老人的奉养,承担家庭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十分广泛。

1.子、孙是最主要的家庭养老责任人

在传统社会中,儿子被认为是家中奉养老人的第一责任人,“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古代人们的心目中早已深深地扎下了根。自然,父母对子女有生育、抚养之恩,子女在父母年高时自当孝敬、赡养父母,即使是身居要职的官员,也要履行为人子应尽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政府也给予了鼓励:“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①(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1《侍养》。也就是说,在职官员可将父母接到就职地来赡养。但由于路途可能过远、老人身体不适,不宜长途跋涉等原因,一些官吏只能上疏辞去官职,回家侍奉双亲:“马如龙,字乘六,顺治壬辰科进士……任略四载……以母年老告归奉养。”②乾隆《凤台县志》卷8《人物》。当然,这些官员请求解职,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他们以赡养父母为由并得到了应允,可见政府是提倡这种行为的。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奉养双亲则要方便很多。为人子的他们,往往会竭尽所能以供养父母:除了要保障家中老人的衣食住行有所着落,还要经常奉侍在父母左右,以便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

除了儿子以外,孙辈亲属赡养老人的情况也很常见:“高钟麟,增生,四岁失怙,祖母垂老,钟麟朝夕不离侧。祖母病,祷于灶神,愿以身代,病即愈。”③光绪《沁水县志》卷8《人物》。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残破家庭中,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家中老人没有儿女侍养或儿女无力侍养双亲时,孙辈才会担负起奉养家中老人的责任。

2.女性也是承担家庭养老责任的主体之一

未婚在家的女子,与家中男性成员一样,负有赡养家中长辈的义务。而对于大部分已经出嫁的女子而言,首要的责任就已演变为孝事公婆。当然,已出嫁的女性在自己家中父母需要侍奉时,回家侍奉父母也是被允许的。“郭氏,韩秉仁妻,家贫,以女工奉姑,竟成废疾,不能仰视。姑与生母同时病,氏更迭省侍,不以贫病惮烦。既而姑病笃,氏寻奉姑顷跪伏,更床褥不令秽溺及体。未几,母卒,氏奔哭尽哀即返,以姑病,易衣而入。”①光绪《沁水县志》卷8《人物》。从中可以看出:在古代社会中,已出嫁的女性虽可以回家侍奉亲生父母,但是以奉养公婆为前提条件的,这也是儿子成为家庭养老第一责任人的原因之一。

而当一个家庭中男性壮年劳力因各种原因过世时,女性在家庭养老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愈发重要。如前所述,“儿子”是家庭养老中的第一责任人,但当这个“第一责任人”不幸身亡时,“儿媳”也就理所应当地接下了奉养双亲的重担,这种例子在地方志中十分常见:“王洪妻尚氏,年二十六而寡,氏上奉翁姑,抚育二子,家贫,以纺绩为生计,卒能教子有成,守节四十余年,前令沈荣昌表其门曰风高黄鹄。”②乾隆《凤台县志》卷11《列女》。此类记载不绝于书,归纳起来无非是节妇克尽孝道、赡养老人的佳话。

3.侄、甥以及族内亲属等也是承担家庭养老的责任人

在一些家庭中,年迈的老人没有子女或子女无力供养老人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这时,对老人生养死葬的重任也可由其他亲属承担。“原一诚,字百源,自曾祖以来六世同居。父天祐早逝,一诚生甫五月,叔天相视同己子,教之成人。天相卒,悲痛如丧父,服斩衰三年报之。”③乾隆《凤台县志》卷9《孝义》。“苏荣生,处士以友著……族伯母寡而无子,生养死葬咸于二子。”①乾隆《凤台县志》卷9《孝义》。正如上述文献资料所载,侄、甥、族内亲属等应承担起生养死葬家中老人的义务,这样才符合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行为准则。

总之,明清时期的家庭养老,以子女赡养父母为主,若家中无子女则可由其他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言而喻的是,众多晚辈亲属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从而相互补充、互相交织,出现了子、女、侄、媳、孙等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现象。

(二)家庭养老方式的多样化

赡养老人不仅要使他们衣食无忧,还要做到细心地照料他们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慰藉,以使老年人能够愉悦地享受晚年生活。

1.物质保障是家庭养老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富裕家庭而言,经济条件较宽裕,为家中老人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是十分容易的。但对于大多数处在社会底层的平民家庭而言,农业生产是家庭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生活本就普遍拮据,再加上频繁的自然灾害、政府的苛捐杂税以及地主阶级的剥削,很可能沦落到朝不保夕的地步。因而,对于这些家庭而言,时刻为家中老人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如此,广大庶民阶层还是竭尽所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基本达到了供养老人的物质要求。“张廷谏,母早亡,育于继母,依依膝下,不异所生。先是,父存日故贫,及父殁,益困乏。廷谏樵采山中,或中田力作,稍得微资,竭蹙以供老母,如是者五十年。廷谏贸易日方,家业饶裕,事母愈恭谨。”②乾隆《凤台县志》卷9《孝义》。这种靠辛勤劳动、省吃俭用来赡养老人的方式是大部分底层家庭所能选择的一种养老途径。而在一些本就贫困的家庭中,一旦遭遇天灾人祸,为人子女的甚至不惜典当衣物以供养父母“孝妇樊氏,梁永光妻也……梁服贾远方,无耗。上有迈姑,贫难自养,氏依母家以十指度活,每食必另具饼饵以博姑欢。姑病,尽典衣钗以易药饵,朝夕侍养,衣不解带。”③光绪《凤台县续志》卷3《列女》。

2.照料生活起居也是家庭养老的一项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衰退,需要子女奉侍左右,关心他们、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使之享受到亲情的温暖。“李礼门,县民也,七岁失母,号泣不食者三日,父天培鳏居三十载,眠食未尝少离。”①光绪《长治县志》卷5《集传》。这种子女常年陪伴在父母左右以照料老人生活起居的方式,不仅便利,而且能使老人的生活得到更为全面的照顾,所以比较盛行,故而有“父母在,不远游”的习语。而对于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而言,就更需要子女不离左右、劳心劳力地照顾了。“李芳,贫未读书,性至孝,母武病瘫痪,扶起卧,除秽溺,不委妻孥,三年如一日,竭力菽水,一本诚敬,生养死葬,贫能尽礼,邑人称之。”②乾隆《高平县志》卷14《孝义》。此类记载数不胜数。显然,对于老年人的生活予以照料已经演变为一种行为规范。

除了这些日常的照料以外,对老年人生活起居的照料还突出地表现在老年人生病时子女对其无微不至的照顾。“李永祺,性至孝,父重华,年老多疾,永祺日夜在侧,饮食汤药必亲尝食。”③乾隆《凤台县志》卷9《孝义》。更有甚者,竟采用割股的方法以期能治愈父母的病症,抑或是向天祷告,以求代替父母承受病痛的折磨。“李学易,农家子也,母病笃,割股和药以进,母服而愈,门有匾曰割股痊亲。”④光绪《凤台县续志》卷3《文苑》。“李氏,郭庄里杨升书妻,姑病在床,奉事汤药惟谨,夜不解衣者八越月,常焚香默祷,愿以身代。”⑤光绪《沁水县志》卷8《人物》。这些方法固然缺乏科学依据,但确实反映了时人对父母的孝养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3.精神慰藉也是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内容

所谓精神慰藉,就是要充分考虑到老人心理、精神上的需要,尊敬长辈、顺从他们的意愿、满足他们的要求,以求让他们能够身心愉快地安享晚年。对于老年人来讲,这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身为晚辈,不出言顶撞、忤逆父母是孝敬父母的基本要求,“路旬,善事父母……自少至老未尝一语忤亲意。”⑥光绪《长治县志》卷6《列传》。即使父母过于严苛,也要不厌其烦地默默承受:“崔沆,字鉴涵,郡城人,举人……继母性严切,求索颇苛,不如意则谴呵,不少贷。沆先意承志,奉养悉备,虽遭怒詈,毫无怨尤,母感其意,亦慈爱。”①光绪《凤台县续志》卷3《孝义》。同时,还要尽自己所能满足父母的意愿:“崔仲和,廪生,天性至孝。母疾,思饮河水,适大旱,绝流和露,祷之,漳绝复通,取以献母,饮之遂愈。”②乾隆《重修襄垣县志》卷6《人物》。只有这样,才能给予家中老人充分的精神慰藉,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度过晚年。

余论

纵观传统社会,家庭养老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明清时期也不例外。而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养老事业的责任主体之一,也较早地介入到其中并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耐人寻味的是,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并未因政府的介入而有丝毫动摇,反而在政府政策的倡导下日益发展,它与国家养老长期并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古代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历代都有较完善的优老养老政策出台,而明清时期作为历史上重大的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对各项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这在养老政策中也有明显反映。例如,尊老养老事业其教化功能不断减弱,一些政策的出台更讲求实用性。这样的转变固然有维护统治根基的初衷,但不可否认的是,明清两代政府在历史发展的洪流中,开始真正地关注民生了,近代化的浪潮即将席卷中国社会。时至今日,我们之所以回顾明清时期的尊老、养老体制,是因为其中有很多东西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进我们的民族传统当中,正确地对待它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们今天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至今日,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随着自20 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普及,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家庭所共有的倒金字塔式的家庭结构,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在今天难以维系。不是现代社会中的“子女”缺乏孝事父母的自觉性,而是两个人要奉养四个老人,同时还要兼顾对孩子的培养,确实有很大的困难。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这些农村社会中的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家乡到异乡打拼,自然也就使得家中出现了无人奉侍老人的现象。在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被一系列问题所困扰的同时,国家养老也无法及时跟上社会老龄化迅速发展的步伐,毕竟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国家不可能做到为每一个老年人提供充裕的物质条件。那么,现代社会的养老该走向何处?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能够得到关心和照顾?如何真正做到使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我们今后应该着力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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