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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问题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父母

周 泳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试论我国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问题

周泳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摘要: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适当地履行未成年子女照顾教养的职责,父母不适当履行,则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拟从监护职责和监护法律责任两方面提出完善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建议。

关键词:父母;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

一、监护职责立法现状

(一)监护职责

父母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①。我国监护职责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8条以及《民通意见》第10条,这些规定简单地把监护职责概括为管理、照顾、教育。由于这些规定过于概括化,传统教育方式盛行,越来越多未成年子女遭受监护人侵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为遏止监护人暴力教育,2016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暴力教育方式照顾教养子女。但笔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不仅是杜绝暴力教育,而应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因此,监护职责内容必须细化,才能引导父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免受监护人的侵害,2015年1月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反家暴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或机构的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的监护法律责任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

(一)监护职责

在德国,父母监护职责主要体现在父母照顾权。在教育内容上,根据德国的规定,父母行使照顾权应最大限度上保障子女的道德完整的发展,在一定限度内实现子女的利益,并根据自身判断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在合适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的发展,父母应该和孩子讨论父母照顾的问题,力求达到共识。在教育手段上,强调非暴力手段。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有权获得无暴力教育,不能对子女加以体罚、心灵上的伤害和其他侮辱性的教育措施。另外,德国法律强调尊重子女的自决权。子女有权在其符合年龄、发展状况的若干事务上享有自决权。

(二)民事法律责任

各国法律关于监护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基本一致,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如德国规定,监护人因违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如果损害系因其过错所致,向被监护人负责。另一方面,是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疏忽监护,使未成年人处于危险中时,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法律后果。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即父母丧失监护权。

(三)刑事法律责任

在英国,一名33岁的寡妇沉迷网上游戏,不停地玩了6个月,期间疏忽照顾3名孩子,他们被逼自己开罐头,靠吃冰冷的豆子充饥。最终,这名妇女被判虐待儿童罪入狱。由此,英国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另外,在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较为苛刻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如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负有未成年人照顾义务的监护人,若实施故意伤害、疏忽等遗弃或虐待行为的,并让未成年人遭受不必要痛苦或损害的,这些行为包括不给食、不给穿等损害健康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从英国或我国香港地区的刑事立法来看,疏忽看管、虐待、遗弃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对于监护人的疏忽照顾行为则没有给予相应的具体处罚。

三、我国父母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立法建议

(一)监护职责细化

1.照顾职责

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健康成长,禁止10周岁以下的儿童独处或无成人照管的环境等疏

忽照顾行为,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育职责

(1)明确教育的目的。①道德教育:让子女学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包括礼仪教育;②发展教育:让子女能按自身的发展规律成长,尊重子女的意见,以协商方式,让子女学会尊重他人的同时懂得表达自己的意见;③独立教育:让子女做其力所能及的事。(2)列举禁止性的教育手段。包括以暴力手段达到教育目的,以辱骂方式与子女沟通,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以及其他侮辱、虐待、遗弃等教育手段。(3)以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维护子女的自决权。

(二)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失职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如下:(1)对于严重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监护行为,有关机构和人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即监护人可能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2)对于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除构成犯罪外,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3)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

针对我国上述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罚。初步构想如下:

1.疏忽照顾责任。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照顾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父母教育课程;造成轻伤以上,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接受六个月至一年的父母教育课程,情节严重,撤销监护人资格。

2.监护侵权行为责任。对于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三)监护法律责任刑法化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没有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疏忽照顾、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我国可以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刑法上应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虐待儿童罪初步立法构想如下:

虐待儿童罪的概念。虐待儿童罪是指任何人对儿童有虐待体罚、遗弃、疏忽照顾以及侮辱儿童等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精神上伤害的行为。

虐待儿童罪的主体: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教师等任何与儿童接触的人。

虐待儿童罪客体。虐待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虐待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虐待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及过失。行为人虐待儿童以及疏忽照顾儿童并造成轻伤以上的行为均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罪客观方面。虐待儿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儿童有虐待体罚、遗弃、疏忽照顾以及侮辱儿童等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精神上伤害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对儿童造成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虐待行为。

虐待儿童罪量刑。对于疏忽照顾虐待儿童的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刑罚。

总之,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照顾教养的职责,监护事务细化,确立监护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父母以适当方式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本文着重论述人身监护.

[参考文献]

[1]龙翼飞.香港家庭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

[2]张尚.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研究综述[J].黑河学刊,2013(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13-02

作者简介:周泳(1984-),女,广东鹤山人,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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