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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反抗性①

2016-02-02张甜怡陈亚倩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张甜怡 陈亚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人权的反抗性①

张甜怡陈亚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之后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平等性和相互依存性得到了世界范围的认可。但人权的另一特性反抗性,则并未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拟对人权的反抗性进行论述,从人权的发展、三代人权两个角度对人权的反抗性这一特征进行追溯并进行总结概括。

关键词:人权的反抗性;人权的普遍性;三代人权

本文所要论述的人权的反抗性,即为人权的性质之一。而所谓“性质”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含义,从横向对比来看,它是指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征;从纵向发展来看,性质是指事物本身一直拥有的,既非某个时期又非某个地区所有的特征。以下即从人权的发展和三代人权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人权的反抗性。

一、从人权发展角度而言

为了避免与下文中三代人权的角度发生重复,本模块的发展主要指社会历史变迁所带来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本身地位的变化发展,而不包括单纯人权这个概念本身的发展。

虽然有众多学者将人权起源追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权概念真正起源于中世纪之后,启蒙思想时期。

每一个思想运动的兴起和发展都对应着相应的社会政治历史变革,在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拉开帷幕。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不断发展,自由资本主义观念兴起,启蒙思想中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基础的自由权利与思想达到鼎盛。人权作为革命的思想旗帜,为人们反抗君权、神权提供了精神武器。当时的人权倡导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的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的反抗性直接以其强势的要求对抗整个政治体制,表现为要求对约束公民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政府进行直接更替。

至二战之前,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定义基本限定于国家内部司法管辖和国内政治领域范畴。而在二战结束之后,尤其是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标志着人权问题开始正式进入国际关系的领域,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而在这一时期人权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两种方式,其反抗性也以不同方式呈现:

(一)表现在国与国的冲突问题上,主要包括两个主要冲突:冷战期间的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的对抗与所谓的“北方”与“南方”民族独立的对抗。在战后,主要是冷战期间,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西方强国开始批评社会主义国家和南方国家严重和系统性的对人权的侵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安全与协作会议与联合国一起,成为东西方人权冲突的一个平台。美国及欧洲大国,利用他们的发展政策来获取其他国家在人权方面的退让。社会主义国家和南方国家反对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名所进行的任何可能干预国家主权的行为。在这个时期的人权问题是国际政治性的问题,人权本身被用作攻击或反攻击的武器,西方强国以个人自由平等攻击非西方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南方国家则以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来进行反击。人权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这里人权作为其权利内涵的反抗性被弱化,其反抗性体现在人权的攻击性作用上。

(二)表现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内部,战后西方经济开始复苏,西方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欧洲人权公约》建立了一个相当高效的区域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与监督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社会的稳定复苏,人们逐渐不满足于由革命时期确定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开始寻求对于当时的社会更有力的更为清晰的明确的人权表述,人们开始要求政府明确的肯定教育权、工作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种要求之所以出现,在于社会本身没有相应的达到与它自身的发展相适应的人权高度,所以人们对这类人权的诉求反映了人权本身随社会变迁不断产生新的诉求与反抗旧的社会体制的特性。

就以上论述而言,社会历史的变迁带来人权内涵及要求的不断变化,但不变的是其反抗与其诉求不符的特性。

二、从三代人权角度而言

捷克法学家卡莱尔·瓦塞克,最早提出三代人权的划分方法。根据的是法国革命的三大口号:自由、平等、博爱!从第一代到底第三代人权,对权利的列举增多了:从自由权和民主参与权,到工作权、食物权、住房权、教育权,再到民族自决等集体权利。对行驶人权的主体进行拓展:从个人权利,到国家民族、集体权利。如此,乍一看来是对人权的范围进行了拓宽,而实质上则是第一代人权及所谓的经典人权的解释权被限制了。也就是说,本来人们可以通过解释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可以推导出之后两代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如自由权当然包括教育、工作自由及集体自决的自由等。从此意义上来说,第二代、第三代人权只是对第一代人权在某些具体方面的强调和提供更有力的说理,但没有创设性的意义。

而在后两代人权出现后,第一代人权所固有的革命性被逐步削弱了。因为原本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原则特别考虑到人类的自然权利针对所有形式的干预是有效的,不论敢于是来自政府还是非国家行为者,都是一样第二代人权强调的已经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的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抗国家的个人的和法律上可操作的诉求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也会在实际上背离相关的利益。第三代人权则产生于国与国对抗的特定条件下,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集体权利的环境下,一国对外要求以国家和集体为单位的自由、平等:对内,则限制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个人自由的行驶也要符合社会的集体利益。第三代人权和第一代人权在个人权利层面发生了根本的分歧,原因在于其背后个人自由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分歧。

如果将第一代指第三代人权的历程作为一种积极的发展看待的话,那么人权再起被创制初期所强调的革命性已所剩无几,因为当今的人权已经不具有对抗政府与国家的实际操作上的意义了。

但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虽然它已经不具有对抗权威干预的革命性,但其反抗性依然存在。我们可以用人权的革命性来对比帮助理解其反抗性,但它二者是不同的:反抗性的强度弱于革命性,但比革命性更为广泛;反抗性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或者说主要针对权威干预,它针对所有人所有集体,对世的、泛化的。

就第一代经典人权而言,可以认为他是有革命性的,而就发展至今的人权而言,已没有当时17、18世纪所展现出强烈的、明显的针对性。当今人权的语境下,不再有革命性,只有反抗性,其反抗性的来源不在于启蒙思想而在于“权利”本身,权利意味着对他人、集体的积极或消极的要求,意味着对他人和集体不为这种要求时进行反抗,这种反抗性是权利本身所固有的。

总而言之,第一代人权具有一种激烈的对抗性,即革命性,源于启蒙思想的革命性;当今环境下,人权具有反抗性,在于权利本身的反抗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人权的反抗性从时间上看贯穿人权存在始终,从空间上看显现于不同地区。人权的反抗性在社会发展历程中发挥突出作用,于三代人权的变迁中体现出权力本身的对抗性,并且与人权的普遍性一道使人权有意义且具有实践操作性。人权的反抗性应始终作为人们对人权的关注点。

[注释]

①本文中将“人权”与“基本权利”的概念等同视之,但是将“人权”与“权利”二词应当作分别理解.

[参考文献]

[1]<维也纳宣言>第五条: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2][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柳华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

[3][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80-02

作者简介:张甜怡(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陈亚倩(1992-),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