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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解析*

2016-02-02姜方利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刑罚刑法犯罪

姜方利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解析*

姜方利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如今,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发展所催生的一系列新社会矛盾,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一条。如何在法律上应对这一社会问题,本文希望从对老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着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从宽处理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在相关处罚制度方面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合理性分析;刑罚;刑法

法律学术界认为,老年人犯罪可以被概括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注重主体研究,狭义则侧重于行为特征。在我国,结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犯罪是指已满60周岁的人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应当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一、老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老年人犯罪属于特殊群体犯罪,他们虽然是成年人但是犯罪规律与特征方面却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一)低犯罪率和高上升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老年人犯罪率是相对较低的。2015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超过60岁的老年犯罪者仅仅占到总比例的5.6%。但在我国,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老年人犯罪却呈现上升趋势。从2000年——2015年,我国老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3.2%蹿升到8.9%,涉案人数也超过万人,这足以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可以说,一个国家的社会老龄犯罪率处于低水平状态属于正常情况,因受到生理限制,老年人的思维能力会逐渐减退,犯罪欲望也大幅度降低。所以对我国而言,老年人犯罪呈现上升比例状态是极为不正常的[1]。

(二)非暴力性的犯罪手段

诚如上文所述,老年犯罪者在身体机能方面已经大幅减退,所以他们实施高强度暴力性犯罪行为(抢劫、绑架)等的可能性并不大,其犯罪行为主要趋于隐蔽、间接和智能化手段。换言之,老年人犯罪是相当有条理和节奏的,并且对犯罪后果进行相应掩盖,这说明老年犯罪者中存在较多惯犯,作案经验相对丰富。

(三)相对集中的犯罪类型

按照我国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在2010——2015年的统计数据,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类型是相对集中的,其中侵犯财产罪占到31.6%,伤害类犯罪占到42.2%,而强奸罪占到25.3%。一般来说,老年犯罪者迷惑性较强,基于传统习俗人们对他们的犯罪倾向也并没有相应防备,所以老年人犯罪行为就很容易得逞[2]。

(四)相对独立的犯罪形式

所谓“独立”就是指老年人在犯罪形式上愿意选择单独作案,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这种孤立行为中存在对人事的怀疑与不信任心态,所以这也是激发他们犯罪的主要心理动机之一。

(五)以男性为主

老年人犯罪的主体多为男性,而且在我国农村老年男性犯罪比例相对更大。这一方面在于农村老年男性的文化程度有限,一方面也在于老年男性参与犯罪行为的主动性更高。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合理性解析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我国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从宽处罚,实现了人性化治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提倡尊老、爱老的国家,对老年人的犯罪从轻处罚也就成为必然。以下笔者将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刑事责任能力、刑罚目的以及刑法机能等等来进行合理性分析[3]。

(一)基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构成犯罪后所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将其视为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所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对统一。当刑事责任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判定其构成犯罪。老年人随着心理与生理的老化,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是相对减弱的。但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却容易与青年人一样情绪化,易形成孤独寂寞心态,诱使他们走上犯罪之路。所以从刑事责任能力角度来看,老年犯罪者应该被视为特殊群体看待,并相应进行适度的从宽处理。

(二)基于老年人犯罪的刑罚目的和刑法机能分析

在我国,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其中特殊预防就是要针对犯罪者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度惩罚,并以改造为主实施教化,预防并杜绝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所以相比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对老年更有意义。因为他们正处于人生末期[4],过重的刑罚已经失去了教化改造的意义。而老年人的再犯能力也相较弱。所以针对老年人的刑罚不应该过重。

我国在刑法机能中,大陆法律不同于英、法、美等其他国家的表达,在大陆法律中,刑法的机能主要包括: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其中,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在刑法保障下,公民的个人人权不会受到国家刑罚的不正当侵犯,而且还需要通过刑法规范来实现。后者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在我国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实现人权保障机能的。因此不能轻视刑法机能对老年犯罪者的人权保障作用,而是要基于刑法机能,对老年人犯罪行为实施从宽处罚手段,这也是法律人性化下的合理要求[5]。

(三)基于老年人犯罪刑罚的效益价值分析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刑罚的代价都相对高昂,因为对刑罚的执行本身就是一种投入,将成本投入到改造罪犯的思想行为上也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老年犯罪者作为特殊的犯罪群体,对他们的改造是不符合刑罚效益价值原则的,因为老年犯罪者既不能进行高强度的劳动改造,也不能对其量刑过重,不仅如此,老年犯罪者对生活与医疗的条件要求也相对较高,这就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来满足老年犯罪者的医疗、卫生等来源于生活的刑罚额外要求。所以在面向这样一个特殊犯罪群体时,应该根据量刑适当缩短他们的监禁时间,尽早让他们出狱,实施从宽处理。这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也实现了对国家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法的效益价值得到有效利用。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按照我国国情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司法解释,可以被视为是面向该特殊群体犯罪者的完善对策。其主要从量刑和刑罚执行两方面进行对策解读。

(一)量刑层面

上文已经提到,老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应该与未成年人一样,结合犯罪者的实际情况予以特殊照顾,进而修正我国目前在老年人犯罪量刑上所存在的不足。

第一,应该合理降低减刑年龄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也相应弥补了我国刑罚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不公平缺憾,与国际惯例相顺应。但是以国际惯例的75周岁标准来看,其年龄标准对我国而言过高,这是因为中国男性女性的平均寿命仅为70和74岁,均没有超过国际规定的减刑年龄标准,所以这一设定不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废除了针对老年人的适用死刑规定。同样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三条中规定“如果被审判老年犯罪者年龄已满75周岁,则不适用于死刑基本原则,特别残忍致人死亡者除外。”在普遍的老年犯罪者看来,废除适用死刑规定是有其原因的。

第三,合理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以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已经达到25年。但针对于老年犯罪群体而言,刑期不宜过长,因为老年犯罪者是很难适应监狱生活节奏的,而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也容易令犯罪者在没有服完刑期就已经死亡,从刑罚改造的原则来看,它是不符合刑罚改造目的的。所以我国对老年人犯罪者的有期徒刑刑罚进行了基于最高上限的划分,主要分为3个层次:60-70周岁、70-80周岁、80周岁以上。其中60-70周岁老年犯罪者其最高有期徒刑年限不得超过15年;70-80周岁不得超过10年;而80周岁以上则不得超过5年。如果犯罪人符合缓刑条件,应当酌情给予缓刑处理。

(二)刑罚执行层面

刑罚执行可以理解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在我国,刑罚执行强调坚持教育性、人道主义和区别对待原则。特别是对老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相应的从宽处罚机制,主要要做到以下两方面。

首先要做到放宽减刑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78条中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监禁、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并主动接受改造教育。如果确实有悔改表现,则当立功表现处理,适当实施减刑。”回到老年人犯罪的减刑标准来看,应该相对于普通犯罪者进行适当放宽。

其次,也要加大老年人犯罪减刑的相应幅度,并同时缩短老年人犯罪减刑的中的间隔时间。老年人犯罪存在被迫性,而且再犯几率相对偏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对正在服有期徒刑的老年犯罪者予以相应的减刑规定。若犯罪者悔改甚至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一次性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以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每次减刑的幅度都在2-12个月区间。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的老年犯罪者,其减刑幅度在10-18年之间。

四、总结

对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而言,老年人犯罪成为学界热议话题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不但要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频繁出现,也应该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进行深度研究,提出符合于我国国情并有利于老年犯罪者改造的合理方案。在体现刑法人道精神的同时,也实现对社会稳定秩序的长期维护。

[参考文献]

[1]梁雪.浅议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规定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J].法商论坛,2012(4):3-4.

[2]孙光宁,李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J].湖北社会科学,2012(5):162-165.

[3]黄吉龙.老年人犯罪及预防研究[D].重庆大学,2014:20-22.

[4]范金萍.浅议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D].山东大学,2013:10-28.

[5]赵灿.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J].人民检察,2011(3):79-80.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55-02

作者简介:姜方利(1973-),男,汉族,湖南武冈人,法学硕士,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No.2010YBB119),项目名称:和谐社会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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