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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

2016-02-01陆野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功能

陆 野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

陆野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价值逐渐突显,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还不成熟,在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等方面存在立法缺漏。本文立足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定位,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并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提出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从而更好地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功能;制度完善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确认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而在最新公布的民诉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虽然民诉解释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但其中仍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值得我们探讨。

一、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定位

立足于法律规范我认为专家辅助人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一)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具有极大的信任度和依赖性,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只能从鉴定程序、标准适用等一些问题上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如果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将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方式,针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问题发表质证意见,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有效的质证,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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