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婚姻法解释(三)》中房屋所有权相关问题研究

2016-02-01安薇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安 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婚姻法解释(三)》中房屋所有权相关问题研究

安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本文在聚焦争议焦点的同时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后的异同点来讨论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变化以及新婚姻法解释的亮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为通过本文的论述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房屋所有权分割

一、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之赠与合同

《婚姻法解释(三)》未出台的时候,有些法官认为子女在结婚之后由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子女一方名的,就应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其子女及其女配偶双方的赠与,从而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某些专家解读本解释时称其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相违背。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其意思表示已经明晰可知,产权登记权属证书上权利人为其子女,实已对外公示。所以依据“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条文进一步加以解释完全符合法的可预测性。另外,《婚姻法》短短三十四个条文在生活中很难对婚姻中的法律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宽泛的规定为后来的司法解释提供了灵活操作的平台,比如: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表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第十八条中关于个人财产表述“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就用到了兜底条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