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
2016-02-01杨晓蓉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主体
杨晓蓉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
杨晓蓉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苯超标”事件,兰州市5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屡遭拒绝受理,一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诸多议论,该文试从“苯超标”事件谈起,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益诉讼主体的现状和不足,从而论证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公民
发生于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致使当地老百姓的生活受到严重的水污染影响。甘肃省兰州市的五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递交起诉书,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但遭立案庭拒收。得到的答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不符合本条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后数月间,5位居民多次就此通过邮件、微博向兰州市中院、甘肃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投诉“推诿”、“不予出具裁定书”。据参与诉讼的市民代表徐子琦介绍,5位市民分三批发起的上述诉讼屡遭拒绝受理,经多次投诉、反映和媒体关注,遭推诿10个月,几经投诉后,终于在2015年2月17日,5位市民的诉讼分别获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本意是广义上的诉讼制度体系,是指对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且由法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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