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的关系辨析
2016-02-01陈黎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陈 黎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00
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的关系辨析
陈黎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00
摘要: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是关联的概念,两者有时可等同,有时又明显区别。本文旨在辨析宪法视域下宪法的权利和自由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权利;自由;辨析
《为权利而斗争》可译为“为自由而斗争”吗?《论自由》可译为“论权利”吗?可判断的是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存在不产生交集的范围。本文将权利和自由关系辨析范畴限制在宪法学角度探讨。
一、宪法视域下权利和自由二者的交集
(一)基本权利表达的是积极自由时,自由和权利二者可替换使用
自由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一般是可用“权利”指称,是公民作为的自由,这种作为自由需国家参与。“‘权利’在狭义上指特定国家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在广义上可以指世界范围的‘人权’”[1]“当世俗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成为权利概念的理论基础的时候,也就是现代权利概念诞生的时候。”[2]《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是公民的积极自由,亦可称言论权、出版权、集会权、结社权和游行权。但其后又提到当宪法的基本权利与思想自由紧密联系时以自由称之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嫌?其实不然,言论自由是可称为言论权,此情况下言论自由中“自由”与言论权中“权”即“权利”二者含义等同,鉴于言论自由表达一种思想自由,称为自由更好。
二、宪法视域下权利不可称之为自由的情况……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