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完善
2016-02-01柴婷婷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柴婷婷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完善
柴婷婷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从我国的民法颁布实行以来便没有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加以充分规定,更没有对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有具体的说明。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其有了一些肯定性的规定,但仍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没有一套完备可行的拾得法律制度。而当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对此项制度有完善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需要对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进行构建和完善,这不仅能够顺应世界法律的发展潮流、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需要,还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完善
一、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种类
根据国外的立法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包括:
(一)法定报酬请求权
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有从遗失人那里按遗失物价值多少取得一定数额和比例的报酬的权利。赋予拾得人此项权利是利用人们对利益追逐的心理更有效的促进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人有法律上取得报酬的保障。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自己的民事立法中规定了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例如英国,意大利,日本,德国,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等。[1]
(二)约定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的这项权利主要是从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中获得的,遗失人在遗失物品后发布悬赏广告,广告中明确写明了返还相应物品所给予的报酬数额或者以重谢代替具体数额都是报酬的体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