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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02-01石英百荟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石英百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石英百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适应社会进步发展的需求,也是保护民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体现了我国贯彻执行以民为本的理念和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人权的重视,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补助、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许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经济性报酬皆属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中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从财产和行为人行为能力两方面进行认定。而“数额较大”的认定,司法解释已经给予各地区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因地制宜。最后,“严重后果”的认定不仅要从数量上考虑,还应重视对情节的考察。

关键词: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现状;司法认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概述

2013年1月22日,为解决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律适用与执行的诸多问题,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在适用与执行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以便司法适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已正式通过。为了加大对于重点民生行业的保护力度,严重打击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囊括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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