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救济
2016-02-01孙玉娇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孙玉娇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论环境侵权救济
孙玉娇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纠纷更是愈发频繁。环境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决定了其救济有特殊之处,如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不仅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非诉等救济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发展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完善
一、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一系列规则、方式、程序构成的系统。[1]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主要分为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都对救济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承袭传统侵权救济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一些新机制,如:
(一)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了只要造成环境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以违反排污标准为前提。因此,我国的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传统的诉讼中通常“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发生原因复杂,受害人通常是弱势方而不能查清原因。因此环境法有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而是由被告证明损害与自己无关。
(三)民事赔偿弥补损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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