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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

2016-02-01侯旭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侯 旭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

侯旭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行使索赔权,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还是必须选择之一诉求赔偿·学界尚有争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常态,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二者在违约赔偿中如何适用?本文主要从二者概念、区别,以及期待利益的限制三方面结合生活实例论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不可同时要求赔偿。

一、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概念明晰

富勒赔偿理论是信赖利益发展的理论基础。信赖利益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已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甚至投入;或者已部分履行合同;或者虽未履行,但放弃了交易机会,是非违约方付出的成本,对于违约方来说,应当为受损方的“信赖利益”提供补偿,这是信赖利益发展的基础[1]。

期待利益是指在合同按照正常程序履行没有发生违约的状况下,受害人可以获取的利益,此利益以可预见的损害为前提,是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实际上等同于受害人与违约方的合同顺利履行。

二、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

(一)涵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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