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2016-02-01明哲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明 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明哲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哪些机关或组织享有,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实际案例中的经验证明了其具备了较其他主体而言的显著优势。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的必要性论证
(一)公共利益遭到严重侵害的现状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其转轨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日益凸显。在环境公益方面,一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牺牲环境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生产者、销售者用欺诈宣传、隐瞒缺陷等手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遭到威胁。这些侵犯公共利益案件往往不仅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同样对于公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公益案件的大多数受害者是普通民众群体,面对的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此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关或者组织来代表公共社会主张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机关作为救济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的重要性格外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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