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2016-02-01刘艳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刘 艳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刘艳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关于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讨论始于富勒,近百年来讨论之声仍不见褪色。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二者的关系,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证明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存在的仍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信赖利益;期待利益
一、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概述
大陆法系将契约利益分为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维持利益。信赖利益指当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无效时,由于非违约方已经因信赖其为有效支付了成本,而由该无效之结果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害[1]。1936-1937年《耶鲁法律杂志》(合刊)上连载了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的长篇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2]。这篇论文首次将合同违约损害的利益分为三类,分别是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具体分析,所谓返还利益,是指由于非违约方信赖违约方的允诺而向违约方交付的价值,可以在违约方因未履行允诺造成违约损害时,由法院判决违约方返还。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违约方允诺的信赖进行了先期行为,并为其支付了成本,这种受保护的利益就叫做信赖利益,可以说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基于信赖利益的,正是因为对合同的实现抱有极大的期待,放弃其他的立约机会,并为本约的实现进行充分的准备,当违约方人不能履约时,才会造成合同相对人的损失或重大损失,使得信赖利益的赔偿十分必要,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合同最大限度地得到履行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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