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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016-02-01薄一凡于国一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薄一凡 于国一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薄一凡于国一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各种侵害胎儿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胎儿作为“未来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这有悖于我们所提倡的保护人权。胎儿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法律缺乏对其应有的保护,使其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通过对胎儿利益的分析,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推动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进程,使其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胎儿利益;权利能力;损害赔偿

一、关于胎儿利益的概述

(一)胎儿利益的含义

胎儿是指母体内的幼体,即已经受孕但没有出生的生命体。胎儿利益则是指可以为胎儿带来客观效益的利益的总称,其实质是对自然人所具有的合法利益的一种预先的特殊的保护。胎儿的具体权利,我认为,应该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受抚养权、继承权、纯获利益的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在学界,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生命法益保护说

德国学者Planck作为该学说的代表人物,认为胎儿利益并非民事权利,其属于生命法益,这种法益每个人平等享有,不受主体差异的限制,生命先于法律存在,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害生命法益。

2.权利能力说

这种学说认为胎儿和普通自然人一样拥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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