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计
2016-02-01刘圆圆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刘圆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计
刘圆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2015年4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用两个条款对其作出解释,解决了附带审查请求时限、裁判理由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违法性以及处理建议的抄送机关等三个问题。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计应从请求条件、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出发,完成科学的、有效运转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新行政诉讼法
一、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条件
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是一项需要附带于已发生的行政案件的诉求,具有诉讼请求的某些性质,应将其归为准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首先应当符合行政诉讼一般条件,同时此种审查也有自己独特的申请条件。
(一)请求主体
最新行政诉讼法中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故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主体应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此之外其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由于和行政行为本身无利害关系因此不想有此项请求权。对于行政行为起诉的原告而言有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权无可厚非,对于诉讼中的参诉第三人由其发表对案件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看法意见,作为定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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