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2016-02-01马羚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马 羚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马羚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从古代到现今社会,“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就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我国《婚姻法》仅仅只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注重将夫妻双方以婚姻家庭的形式看作是一个整体来对抗外部世界。对于夫妻以个体身份出现所需要的保护规范是相对比较少的,无论是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法律都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当婚内发生侵权时,其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存在救济无门的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以及权利意识的回归,婚内损害赔偿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赔偿;夫妻财产制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极大程度上来说对保障人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权利遭受到他人的侵害,那么我们就此损害结果要求对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虽然是以个体形式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整体,但双方都是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存在于生活之中,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所拥有的一些权力都是基于其个体的存在而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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