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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契”制度防范“一船二卖”风险分析

2016-02-01刘浩李哲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刘 浩 李 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卖契”制度防范“一船二卖”风险分析

刘浩李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从“一船两卖”案例入手,发现我国船舶登记提交的文件为“买卖合同”,与国际上“卖契”并不相同,对“卖契”引入船舶登记进行分析,以此来防范“一船二卖”的风险,并提出自己看法。

关键词:卖契;船舶登记;一船二卖

一船二卖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际上都是很普遍存在的,而这势必会导致其中的某一买方的权益受到损失,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通过一个案例给出相应的法律关系。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被告B公司将两艘船舶卖给原告A公司。同年,被告与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又将这两艘船舶卖给了C公司。C公司取得该船舶后,尚未来得及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即被法院扣押。船舶交接前,被告B公司向海事局申请注销了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机①。这是典型的一船二卖,该船舶作为特定的物,只能卖给一个买方,势必会损害另一个买方的权益。

船舶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为船舶登记在国际上呈现统一化的趋势,各国的船舶登记与物权法都有相应的承接。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需要提供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显然,我国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国际上的“卖契”。进行船舶登记需要提供船舶买卖合同,这就极易造成一船二卖的事情的发生,而国际上“卖契”作为船舶登记的文件则更能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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