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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公司的性质及投资款返还问题探析
——以法院审判案例为视角

2016-02-01袁海棠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袁海棠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未成立公司的性质及投资款返还问题探析
——以法院审判案例为视角

袁海棠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我国设立专门法律对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存在遗漏问题,如对未成立的公司的投资款返还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不一,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处理不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不断出现,寻找法律依据,走出现实困境,这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现实案例引出问题,分析不同的审判观点与思路,以期从中发现更合适的解决问题之路径,并对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与建议。

关键词:公司;合伙;投资款;清算

一、援引案例

胡丙与胡甲、胡乙系堂兄妹,胡甲与胡乙系同胞兄妹。2006年6月,胡甲、胡乙从他人处受让了陕西某钼选厂,后更名为华县某钼选厂。2007年初胡丙来该厂进行考察,后于同年3、4月期间先后向胡甲汇款三次,共计58万元。之后,胡丙参与了该厂的管理并报销了车辆养路费、汽油费、火车票等。2007年9月12日,该厂会记刘某书写了《华县钼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一份,约定:1、截止2007年9月10日日本公司总投资为163万元,其中胡丙投资58万元,胡乙投资60万元、许某投资45万元;2、本公司股份分配,胡丙25%,胡乙25%,胡甲25%,许某25%;3、公司盈余一般每年分配一次或由股东会作出决定确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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