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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的讼狱实践
——以《居官寡过录》为中心的考察

2016-02-01相鹏琳李荣肖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相鹏琳 李荣肖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清代地方官的讼狱实践
——以《居官寡过录》为中心的考察

相鹏琳李荣肖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清代地方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实践经验,以《居官寡过录》为研究中心,对清代地方官的实际判决进行考察分析,可以看出当时地方官禁讼累、情理观念、情法结合、依律断狱的司法观念。

关键词:禁讼累;情理观念;情法结合

古代的地方官通常指州县官,他们对地方的治理,不仅涉及农桑、教育、赈灾、补充军需等方面,还需特别关注司法方面。清代地方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套讼狱实践经验。

一、地方官禁讼累

“禁讼累”是清代官员审判案件时的司法要诀之一。一般百姓为打一场官司,会耗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譬如,进城期间,会产生舟车费和食宿费等。到了官府,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要被关到监牢,自备干粮不说,还要交一定的“住宿费”。另外,为了赢得官司,当事人往往会买通衙役,让他们帮忙抄得讼词,以备审问和辩论。还会聘请讼师,“千谋百虑,打点弥缝之策”,①从而又产生请讼师的费用。为了减轻这样的负担,法官一般在两方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一方面,地方官主张调解息讼。有些纠纷或案件程序繁琐,涉及的证人较多,花费也多。所以,清代地方官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和矛盾。《居官寡过录》卷一《狱讼》中有记载,“民服教者讼自少,其有讼者,亦须先谕以息讼,或令乡保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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