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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2016-02-01王俊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王俊丽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王俊丽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国外许多国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都是经过长时间的总结与发展形成的,十分具有借鉴意义。世界上没有绝对正确的法律,我们只能尽最大努力让法律适应当代需要。希望能够使公司法,贴合实际,满足社会需要,抑制弊端,促进社会发展,繁荣经济。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治理结构

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被任何国家承认。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1897年,英国,开始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继而,各国均相互借鉴,使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得以确立。我国也于2005年肯定其合法地位。只是,我国对其的规定,内容较少,且不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法律修订能有所裨益。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首先是股东的唯一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因为,在传统类型的公司当中股东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持有资本,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其次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这是有限公司的普遍特点,只要是有限公司,股东必然要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就不是此性质的公司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却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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