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学校园内流浪动物侵权损害责任
2016-02-01刘颖超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刘颖超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浅议大学校园内流浪动物侵权损害责任
刘颖超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本文将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通过分析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解决在具体场合流浪动物侵权时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并对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文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大学校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
一、事实简介
2015年10月初,学生黄某看到宿舍门口的纸箱里蜷缩着一只长毛猫,名大白(大白是一只流浪猫,常徘徊于某大学某女生宿舍楼内。不定期有不特定的人在宿舍楼门口的固定位置给大白投喂猫粮、布置猫窝,大白可随意进出宿舍楼,常于厕所、水房、不特定女生宿舍停留。前一系列行为招致不特定流浪猫狗在楼门口觅食),伸手抚摸却被大白挠伤,伤口有少量血迹渗出。后去学校医务室问诊,北京某医院治疗,接种疫苗等,共花去费用近1000元,未启动任何救济程序。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采用侵权行为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鉴于前两项于本事实中基本无争议,故仅讨论过错及因果关系。
(一)分析要件之一:过错。在该法律事实中,可能担责的主体有:流浪猫的投喂人,宿舍管理人员,学校安保人员,而后两者又由于是职务行为的过失,故最后的担责主体有可能是学校,其从属的安保公司等。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及82条的规定,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该侵权案件的实际责任承担者应是该流浪猫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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