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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思考

2016-02-01隋婉君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隋婉君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思考

隋婉君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过于严苛,那些得不到认可的事实婚姻引发我们对婚姻的本质以及婚姻登记制度效力的思考。本文通过对结婚实质要件以及婚姻登记的效力的研究,指出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或解释方法,以期完善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婚姻登记制度;婚姻构成要件

一、对形式要件的思考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制度为近现代多数国家婚姻的成立方式,指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为前提,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仪式婚一直是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而婚姻登记则是建国后学习苏联的做法,但现在法律设置了一系列登记的前提条件,如婚龄、非近亲、未患有特定的疾病,双方均无重婚行为等条件。

如果我们将登记婚与仪式婚进行简单比较的话,不难发现结婚仪式有其独特的优势。登记制,意味着仪式并非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求当事人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登记后婚姻即告成立。因此,相对于仪式婚,登记婚成本较低,简便易行,便于国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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