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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2016-02-01马丁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马 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马丁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具体认定中,对于行为对象和债务的范围是否扩大范围这些具体形象到定罪的问题,仍然还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模糊,这也使得各地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一致,应当扩大行为对象和债务的范围,因为这样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

关键词:索债;拘禁;勒索;绑架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的活动自由,此处的自由一般指现实的自由。具有以下的构成特征:第一、行为对象:他人系具有身体活动的自然人,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活动的婴儿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另外还要求行为对象也认识到了自由被剥夺的事实;第二、拘禁行为:拘禁行为特别多,但是总的来说行为的方式包括有形的方式和无形的方式两种。所谓有形的方式就是一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诸如扣押、拘禁等方式;而无形的方式则在生活中一般是特别少见的,虽然少见但还是存在的,如行为人驾车高速行驶,使被害人无法下车,这就属于无形的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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