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
2016-02-01牛琼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牛 琼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论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
牛琼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上海执法部门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收集证据,惩处黑车的行为受到公众的质疑。在犯罪的手段日益增多,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能力日益增强的情况下,诱惑取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是诱惑取证一旦被滥用,就会变成“钓鱼执法”,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对诱惑取证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应遵守的程序等进行严格的限制,从而使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诱惑取证;钓鱼执法;证据法治;行政执法;证据效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后,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法治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社会上全面推进。证据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法治社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只有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证据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帮助认清案件真相,解决纠纷。总的来说,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的诉讼活动,才能保障人民实体权利的实现,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诱惑取证”的产生原因
目前,我国政府正由控制型逐渐转向服务型。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现实问题也纷纷出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极具隐蔽性、迷惑性的新型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造成行政机关的取证难,也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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