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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6-02-01赵琪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赵 琪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小产权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赵琪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商品房”存在的一个非法律概念,其在建设流程、权属证书、交易限制等方面都与商品房有着明显的区分。小产权房的出现具有有利的一面,当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本文从小产权房的基本属性以及区别于商品房的特征出发,探究小产权房存在的利弊,以寻求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农村居民;权属证书;自由交易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城市的“商品房”存在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得以建设的房屋。[1]当然这里所说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不包括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因为在上述两种土地上即使建设房屋,也属于违章建筑。相比于城市的商品房,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小产权房不具备相应的产权证书,这是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之间最大的区别。商品房在购买之后就会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两项权属证书。但是小产权房并不具备此两项证书,一般是由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委会进行审批,予以同意进行建造。房屋的所有者手中的权属证书不够完全,有时候仅仅只有村委会出具的一纸白条,并不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仅仅由于熟人社会在乡镇范围内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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