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2016-02-01赵晓洁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赵晓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赵晓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专门用来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范,至此,《拆迁条例》不再用来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条例》对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目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界定,对现实生活中的房屋拆迁工作起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但其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局限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明确了本条例制定的目的所在,即: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根本上否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拆迁纠纷的发生。此外,《条例》还针对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作出了许多具有可行性的新规定。
一、明确了征收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条例》第四条作出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条规定明确了房屋征收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政府——被征收人,这改变了过去“拆迁人”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政府确定、代表政府,实质上确立了“政府是唯一的补偿主体”①,将建设单位排除在征收关系的当事人之外,避免了其与被拆迁者的正面冲突,有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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