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
——以我国《合同法》为中心
2016-02-01王玉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王 玉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 401500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
——以我国《合同法》为中心
王玉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401500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明显,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对于意思自治的涵义,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只是在具体表述上会有所不同。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合同,选择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缔结合同的形式以及缔结合同的内容的自由。我国《合同法》从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对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对无效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以及当事人追究责任的选择权等方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尽管如此,意思自治仍是民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法;契约自由;民法通则
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传统私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现代私法中也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表现地最为明显。在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体现为契约自由原则,它也是合同中的主要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只讨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包括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合同法的基本条款不仅阐释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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