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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与重构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视角

2016-02-01徐秀娟高春花

伦理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陌生人诚信信用

徐秀娟,高春花

当代中国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与重构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视角

徐秀娟,高春花

诚信既是一个价值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系统中有着独特的道德价值。在我国现阶段,产生于“熟人社会”的诚信道德面临缺失的困境,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陌生人社会”交往原则和成熟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要实现诚信道德重构,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加强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诚信文化涵育,建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信用体系。

诚信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失;重构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进行了价值设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中,诚信作为个人层面的价值观,是公民必须恪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层面价值得以实现的道德基础。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准确把握社会诚信道德状况,研究诚信道德缺失的深层原因,探讨诚信道德重构的现实路径。

一、当代社会诚信道德缺失的深层原因

在中华传统文化视域中,“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信、信用、信任。“诚”与“信”起初各有所指和侧重,“诚”强调人的内在修养,所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1](P13)“信”则要求人与人之间坦诚相待、信守承诺。“信”是主体“内诚”的外化,是道德主体内在修养的外在体现。“诚”“信”结合,是人的内在道德修养与外在行为准则的统一。

恪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孔子把“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他不仅提出要以“信”教化民众,同时也对统治者提出“信”的要求,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2](P12)孟子将诚、信结合在一起,提出道德修养论。而历代统治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3](P45)程朱理学把“诚”推到了道德本体论和哲学本体论的巅峰。千百年来,中华民族视“诚信”为立身之本,逐渐形成了“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评价标准。

然而,当今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人罔顾“内诚于己”、“外信于人”的道德律令,鲜用道德良心约束自己的言行,进而导致社会信任程度较低。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数据表明,2014年,我国8大城市公众社会总体信任水平得分为60.9分,人际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只有不到一半的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信,只有两到三成信任陌生人。从行业和部门来看,人们对商业、企业信任度最低。同时,不同阶层、群体间的不信任也在加深和固化,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社会关系的不信任程度也在进一步加深。[4](P86)环顾身边的生活,此结论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人们的切身感受。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行为随处可见,竞争不择手段比比皆是;在公民个人生活领域,尔虞我诈、见利忘义时有发生,路人摔倒“扶不扶”竟然成了“问题”。诸如此类的诚信缺失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是主要原因。

1.传统诚信道德基于“熟人社会”产生,进入“陌生人社会”以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交往原则

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主要靠血缘亲情来维系。费孝通先生提出“差序格局”概念,认为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样,按亲疏远近向外扩开一圈圈的社会圈子,由个人到家庭到社会,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先是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再是亲戚朋友邻居,再是朋友的朋友等。[5](P27)“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人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5](P30)诚信道德也不例外。在这里,产权的保护主要靠私人关系而不是政府和法治。私人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血缘关系是基本的,其他都是由血缘关系派生出来。只有“有关系”的人之间才能够产生信任。[6](P147-148)

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化,人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社会交往日益频繁,横向联系多于纵向联系,社会联系多于家庭、单位内部联系,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多于熟人之间的联系,社会基本上进入“陌生人社会”。戴维·B·秦亚克描述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过程中生产方式和道德观念的变迁。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拥有自己的水井、厕所、皮制水桶以及在受到攻击的情况下防备邻居的计划,拥有马和马车以及自己的菜园。家庭自身不能提供的,朋友、邻居或地方商人、手工业者和专业人员通常能够提供。不论是生产食物还是手工艺品,家庭都是主要的生产单位。但是,当村庄成长为都市,人们发现仅靠自力更生或资源性服务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其结果是,“城市居民变得更加独立,他们日益转向专业化的和非个人性机构去完成他们及其邻居曾经履行的任务。因为工作场所与家庭开始分离出来,所以必须在时间和空间里来协调活动,新的沟通手段被发明出来,在城市居民中发展出一种城市纪律”[7](P45)。其中,最重要的纪律就是要讲究诚信。可见,当个人和家庭不再能担负自己的生老病死时,社会诚信就是一种非常宝贵的道德资源,诚信缺失就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在我国现阶段,传统交往的结构性要素逐渐衰落,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未能有效建立,社会信任缺失是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阵痛性”反应。

2.诚信道德以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

诚信道德状况和社会历史发育程度呈正相关。18世纪英国历史学家、哲学家亚当·弗格森(Adan Ferguson)说:“蒙昧时代(rude ages)的商人目光短浅,招摇撞骗,唯利是图。但是,当他的商业艺术取得了进步,达到了高级阶段时,他的视野开阔了,他的信条(maxims)也就确立了。他变得守时,开明,守信,富有进取精神……据说,甚至在偷盗、欺骗、腐败在其他所有阶层盛行的中国,巨商大贾也往往乐于信赖他人,而且也会赢得别人的信赖。尽管他的同胞要按制止无赖行为的公共秩序所规定的办法和限制行事,而他却凭着商业公道(the reason of trade),人类的信条办事。”[8](P159-160)弗格森认为,商业诚信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进步。马克思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私人财产制度下,最发达的竞争,例如在英国,当然是‘尽可能把事情做好’。小商业者的骗术只是在浅陋的竞争条件下,在中国人、德国人和犹太人中以及一般地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中才盛行。”[9](P427)马克思认为,商业诚信与社会发育程度特别是竞争的发育程度有关。“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16世纪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11](P171)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族的荷兰人,则是商业不诚信的典型代表:“荷兰——它是17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营殖民地的历史,‘展示出一幅背信弃义、贿赂、残杀和卑鄙行为的绝妙图画’。最有代表性的是,荷兰人为了使爪哇岛得到奴隶而在西里伯斯岛实行盗人制度。为此目的训练了一批盗人的贼。盗贼、译员、贩卖人就是这种交易的主要代理人,土著王子是主要的贩卖人。”[10](P861-862)马克思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充斥着商业不诚信,商人们甚至不顾人道主义底线原则恣意妄为。恩格斯明确把诚信作为现代经济规律之一:“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据说德国的许多情况也改变了,特别是当德国人在费城打了一次工业上的耶拿会战以后,连那条德国市侩的老规矩也声誉扫地了,那条规矩就是:先给人家送上好的样品,再把蹩脚货送去,他们只会感到称心满意!的确,玩弄这些狡猾手腕和花招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实践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实践和辛劳。”[11](P366)恩格斯清楚地表明:诚信的存在决定了它首先是经济规律,然后才衍生为伦理原则,经营者从不诚信到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的发现,而是市场竞争规律使然。诚信是市场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诚信就谈不上完善的市场经济。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作为现代经济规律同时也是伦理原则的诚信,就不能很好地生长发育,诚信缺失就有了重要的经济原因。

二、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

诚信既是道德观,又是价值观。无论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在个人生活领域,诚信都具有崇高的价值。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一定的经济秩序必然要求与这相应的伦理精神和具备这种伦理精神的职业人员。任何一种经济秩序,任何一种经济行为要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必须有具备这些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的公民。”[12](P85)这里的“伦理精神”包含诚信价值观。韦伯基于建立经济秩序强调“伦理精神”,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包括诚信在内的价值观的重要性毋容置疑。

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明礼诚信”作为公民的道德基本规范之一,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又“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将诚信建设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可见,诚信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道德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诚信缺失现象严重存在,并且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治生活领域,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政府公信力是党执政能力的基础。近年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案件时有出现,使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挑战,也对社会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的造成严重的冲击和挑战,现实问题的出现要求我们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党和政府坚持诚信原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打造诚信政府,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党政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更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的合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诚信价值观内容的提倡,将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增强社会诚信,对于企业来讲,可以有效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讲求诚信;对于个人来讲,帮助个人回归本心,坚守诚信,从而形成人人讲诚信、事事有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缓解当前社会上的各种诚信危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应该深刻认识诚信的道德价值,以诚信道德建设的成效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三、诚信道德建设的现实路径

1.培育以契约为核心的诚信文化

文化就是“以文化人”,培育公民的诚信文化是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文化路径。2015年,包括教育部在内的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文化教育,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诚信文化的核心要素是契约精神。熟人社会看身份,陌生人社会讲契约。基于血缘亲情的诚信道德只在较小、较封闭、较紧密的共同体内才能很好地发挥规范作用,而在开放、流动、松散的陌生人社会,其规范作用则大打折扣。劳伦斯·弗里德曼曾阐述陌生人社会:现代社会有一个较简单社会中几乎完全没有的特征——依赖陌生人。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当我们的生老病死都掌握在陌生人手里时,契约将变得如同空气一样重要。所以,和熟人社会中诚信主要依凭血缘亲情来维系不同,陌生人社会要想建立一套诚信规则体系,必须从观念上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培育契约精神。汉娜·阿伦特(Lotte Koehler)强调承诺和契约的意义,认为只有以承诺和契约为中介,才能为人们的行动“建立起一些可靠的路标”,实现人们的“协同行动”。这种承诺和契约不仅向熟人开放,更重要的是向陌生人开放,它征求每一成员的同意,并通过这种普遍的同意和遵守保障成员行动和交往的顺利展开。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也提出“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种从地位走向契约的运动”。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市场交换双方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随时都可能为了规避风险做出种种失信行为,这就要求排除人性本善的道德假设,以契约的形式将双方的特殊意志和任性行为转变为普遍意志,以便获得彼此之间的相互承认,为日后惩处违反契约条款的失信败德行为确立法律依据。

2.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任关系的建立既要靠诚信文化涵育,也要靠诚信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其作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要完善社会信用治理系统,围绕社会信用进行相关立法,为社会规范提供原则和合法性依据。只有经过立法程序,人们才能确知自己在遵守社会信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才能把握社会信用规范的基本框架。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明确不同主体担负的信用责任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针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不同主体,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指标。由政府主导成立社会征信机构,对公民个体、企业、社会组织等定期进行信用信息收集,监督社会信用运行状况,将社会信用评估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作出公共决策的关键指标。三是健全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社会信用屡遭破坏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违约成本过低,提高违约成本、强化违约惩罚,是巩固社会信用堤坝的重要一环。应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造假、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完善法治清除信用问题的法律盲点;设置便利的信用维权端口,为信用维权提供多渠道社会支持和救助,降低维权成本。四是建立信息档案,依托信息平台公布其失信记录,不仅对其施加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而且限制其经济社会能力,把诚信从内在道德规范转化为外部约束机制,使真诚守信、表里如一的社会成员因其诚信而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和满足,使不诚信的社会主体付出身败名裂的代价,形成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社会风气与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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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伯峻.译注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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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2.

徐秀娟,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讲师;高春花,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现代化转型期的价值冲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研究”(14CZX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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