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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之程序正义内涵及立法完善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改革

段 冉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浅析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之程序正义内涵及立法完善

段冉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程序正义作为法律重要的价值内涵,其贯穿整个法的制定和法的运行过程之中。在司法改革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结合程序正义原则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本文应有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程序正义;技术调查官制度;司法改革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程序性内涵

(一)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作为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要素之一,要求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裁判或审理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①但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性与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性在理论基础上不尽相同,虽然一定程度上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是为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对专业性问题的充分表达,但其却带有明显的职权性特点。通过法院对专业技术人员职权的赋予,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调查官这一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知识产权诉讼中来,并贯穿整个庭审过程之中。从而使得技术调查官参与性的特点成为保障知识产权案件中程序正义的前提。

(二)技术调查官的公正性

地位的中立性是维护公正的必要前提。按照《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条第 1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配置在知识产权法院。而实务运作上也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属于法院内部职员,而鉴定专家不属于法院内部职员。②有此看出,与鉴定专家相比较,技术调查官因其特殊的诉讼地位之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更为中立。从而避免了鉴定专家因代表某方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产生的倾向性。而技术调查官也因其特殊的诉讼地位能够与法官进行更为直接的沟通,便于法官对于专业问题的理解,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专业问题沟通的纽带。

(三)技术调查官的效益性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程序的效益性而言是指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率。用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得更高的诉讼收益是效益性的价值目标。恰当的审判程序不仅应当通过裁决使资源分配达到效益极大化,而且审判程序本身必须做到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判决收益。③技术调查官的设置也一定程度上蕴含着效益性的价值内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专业问题的认定往往是复杂而繁琐的,而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介入能够帮助法官锁定专业领域的重要问题和争议焦点,从而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双方因具体专业问题而付出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保障,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益性。

二、技术调查官制度之程序正义标准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客观程序正义标准

实质正义和程序的正当性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所遵循的重要价值原则,其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国的立法中所体现。而客观的程序正义标准作为程序正当性评价标准,其主要通过一定的规范标准来评价程序的正当性。技术调查官制度同样也印证了客观程序正义的这一评价标准。首先,技术调查官制度成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制度,其本身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阐明案件事实,追求实质性正义的内涵。《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在诉讼中的职责,其三款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的职责,第五款规定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的职责等。可以看出我国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制度设计以解决实体性问题,规范知识产权诉讼审判流程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从而体现了其程序正义客观正当性的评价标准。

(二)技术调查官制度之主观程序正义标准

人们在判断司法机构正当性的大小以及他们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服从司法机构的决定时,首要的标准就是司法机构做决定的程序是否公平、合理。所以,通过公平正义的程序进行司法裁判是发展、保持并提高规则和司法机构的正当性,以及确保民众自愿遵从规则和决定的一个关键性因素。④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规则在这一点上做出了体现。《暂行规定》的第七条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并且在技术调查官庭审过程中所位置的位置也进行了具体的说明,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与书记员并排列席。这一询问模式和位置设置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追求案件公正的心理预期,使得技术调查官在庭审过程中更多的像一个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查明案件事实的裁判者,而不是代表某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言者。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个案中,当事人通过技术调查官对具体的争议事实和技术方法的明示,更有利于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科技专业性的认可,使得司法审判的法律逻辑与自然科学的逻辑相衔接。

三、融入程序正义标准的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完善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程序立法层次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多以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为蓝本,所以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结合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程序立法进行完善具有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从立法的需求性来看,对于司法审判程序性规则的创制,大陆地区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制,如“专家辅助人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等”,从而增加其程序规则的权威性,因此,在借鉴台湾地区技术调查官制度立法的前提下,对大陆地区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立法层次的提升,是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程序立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二)以技术调查官选任为中心的制度细化

自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运用以来,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技术调查官选任模式上做出不同程度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官主要由来自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要求,但却缺乏必要的资质要求和选任程序的制度性规定,从而使得技术调查官在选任时多为地方法院自主聘任,这种模式使制度一定程度上沦为了法院对外进行沟通的媒介,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权威性因选任制度的不完善而大打折扣。因此,在技术调查官选任过程中综合考虑年龄、专业程度、学历背景及其他涉及技术事实认定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调查官的任职资质进行界定和细化,在正当程序的指引下探索技术调查官选任的制度性规则是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立法规范化的基础。

(三)技术调查官技术审查职能的再定位

对技术事实的审查是技术调查官的核心职能,这也是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与鉴定人、专家证人及专家咨询人最大程度上的不同。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现实性需要,对我国技术调查官技术审查职能进行准确定位,从而理清技术调查官、审判法官、诉讼参与人三方之间的关系,是构建技术调查官、审判法官、诉讼参与人三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制度性前提。在对技术调查官技术审查职能进行立法规制的过程中应融入程序正义的标准,以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利益为首要的价值选择,从而在立法上体现技术调查官制度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立法精神。

[注释]

①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9

②蔡学恩.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分殊与共存[J].法律适用,2015,5(5):91.

③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08

④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5(5):24.

[参考文献]

[1]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277).

作者简介:段冉(1992-),男,河北邯郸人,天津师范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9;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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